财产1亿到100亿,赔偿都在2000万左右…30多年停滞不前的“离婚抚慰金”
在社会上不断有声音指出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金额过低之际,多名法官聚在一起,就因不忠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等情形下,有必要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更加具有实质意义展开讨论,引发法律界高度关注。30余年来一直未能与现实接轨、且停留在3000万韩元以下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能否借此次讨论为契机得到提高,备受瞩目。损害赔偿诉讼社区(会长 Park Hyeongsun)于本月9日在首尔道峰区首尔北部地方法院举行了以“精神损害赔偿金实质化”为主题的研讨会。
因不忠致婚姻破裂应提高赔偿金额的呼声
根据首尔家庭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案例,自1991年至2014年约20年间,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直冻结在2300万韩元左右。1991年为2300万韩元,2010年降至1900万韩元,2014年则调查为2400万韩元。虽然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不断增加,财产分割请求金额及获准金额也随之增大,但赔偿金额自1991年以来并无显著变动。目前实务上建议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平均仍与10年前相近,大致在2000万至3000万韩元之间。
目前,各类不法行为对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基准金额,是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交通·产业灾害实务研究会于2015年1月公布的“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亿韩元”为通常上限。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远低于这一数额,且获法院认定的金额更低。虽然“不忠行为”被认定为较其他离婚事由更为重大的有责事由,但其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却与其他离婚事由大致相同。
不过,近期关于因不忠行为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应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呼声日益高涨。
今年5月,首尔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认定,SK集团会长 Choi Taewon 在离婚诉讼中应向配偶、Art Center Nabi馆长 Roh Soyoung 支付20亿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这是迄今为止获认可的最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引发是否属于适当金额的争议。随后,上月首尔家庭法院作出的“Choi 会长及其同居人 Kim Heeyoung 应向 Roh 馆长支付20亿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被最终确定,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实质化”的趋势进一步增强。
在此之前,去年6月,首尔高等法院家事第2部(审判长 Kim Sicheol 高等法院部长法官)在A某就离婚原因向B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二审中判决称:“如果一方在相当长时间内通过自相矛盾的行为严重侵害作为配偶的权利,则有必要就该期间的有责行为向A某进行足以填补其精神损害的损害赔偿”,并判令向A某支付2亿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应将非财产性损害一并纳入考量”
大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法官 Lee Seonmi(46岁,司法研修院第34期)在9日举行的损害赔偿诉讼社区研讨会上,以“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审判的改进方案(以不忠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为中心)”为题作主旨发言。她表示:“如果与其他离婚事由相比,特别是在不忠行为的情况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更为突出,那么有必要改善目前这种认可较低水平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实务惯例。”
她接着指出:“目前实务中对于不忠行为,已通过判例形成了略高于一般水平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因此可以认为审判实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因不忠行为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性”,但“问题在于这种考量的程度是否充分”。
Lee 高等法院法官强调,在因不忠行为导致婚姻破裂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对于赔偿金额,不仅应从相对方配偶所受精神损害的角度进行审查,也应从非财产性损害的角度进行考量。她指出:“精神损害赔偿所填补的损害,是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一切非财产性损害”,“并非仅仅用来抚慰精神痛苦。”
她进一步说明:“因不忠行为导致婚姻破裂而使相对方配偶遭受的损害,是‘剥夺其享受婚姻生活机会的损害’”,“其中可以包括在维持婚姻生活过程中所享有的社会、经济地位的丧失等。”她还补充说:“其中一部分虽然也可以被理解为财产性损害,但通过一般方法几乎难以或根本无法进行计算和举证”,“因此,将此类损害整体视为无法单独计算的非财产性损害更为妥当。”
韩Suhyeon 《法律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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