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当庭收监…二审减刑
在就读高中进行非法拍摄被开除

两名十多岁的被告因在大田一所高中女教师厕所等处暗装摄像头进行非法拍摄,一审被当庭收监,在二审中获减刑为缓刑并被释放。


据联合通讯社当日报道,13日,大田地方法院第5-3刑事合议部(审判长法官 Lee Hyoseon)在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利用摄像头等进行拍摄)案件的二审宣判公判中,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同时,合议庭以同一罪名对被起诉的B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法院还一并命令二人履行120小时社会服务、完成40小时性暴力治疗课程,并在5年内限制其在儿童、青少年及残障人相关机构就业。

大田地方法院全景

大田地方法院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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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和B某在读高中三年级的去年3月至8月期间,涉嫌在他们就读学校的教室内,对教师身体部位拍摄共44次,并在女教师专用厕所内安装非法摄像头进行拍摄,因而被提起公诉。二人使用圆珠笔形摄像头实施非法拍摄犯罪,且据悉还将部分拍摄视频提供给身份不明者。当时正准备使用厕所的一名教师发现地上掉落的摄像头后,二人的厕所偷拍行为才被揭发。学校方面于去年8月一边请求警方对二人展开调查,一边将其开除学籍。


今年4月3日,一审合议庭分别判处A某长期2年6个月、短期2年,B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当庭收监。一审法院在说明量刑理由时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恶劣,且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A某和B某不服提起上诉,检方也以其刑罚过轻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合议庭撤销了在A某成年后对其判处长期、短期实刑的一审判决,采纳了被告方关于量刑不当的主张,改判为有期徒刑缓刑执行。由此,A某等人在被当庭收监5个月后获释。



二审合议庭就二人的犯罪行为指出:“想到曾经教导被告人的教师所受到的精神冲击和羞辱程度,其罪责沉重。”但同时说明称:“考虑到被拍照片中未显露被害人面部、已刑事供托2800万韩元,以及二人正在反省等情节,一审的刑罚显得偏重。”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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