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丈夫去世前儿媳从公婆处获得部分财产赠与的情况下,日后公婆去世后,与丈夫同为共同继承人的丈夫兄弟姐妹计算遗产留份时,应当如何反映此前已受赠的财产?法院认为,如果可以认为这部分财产与公婆直接赠与给丈夫并无差别,则此前受赠的财产可以视为丈夫的“特别受益”。


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24部(审判长 Kim Sicheol 部长法官,法官 Kim Okkon、Lee Donghyun)在儿媳 A 某及其子女对丈夫的兄弟 B 某提起的遗产留份返还请求诉讼(2023나2030285)中,驳回了 A 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告败诉的一审判决。由于双方均未提起再上诉,该判决已就此确定。


与报道中某些表述无关。图片来源 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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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某的公婆于2014年2月和12月向 A 某赠与现金约3.78亿韩元及不动产份额价值约6.39亿韩元等财产。因被诊断为胆管癌晚期而住院治疗的 A 某丈夫 C 某于2016年2月去世,此后 A 某的公婆于2018年12月去世。作为 C 某的继承人,A 某及其子女以 C 某的代位继承人(本应成为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或兄弟姐妹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成为丧失继承权者时,代替其顺位成为继承人的该人的直系卑亲属或配偶)的身份继承了公婆的财产。在此过程中,A 某及其子女主张自己的遗产留份受到侵害,因而将丈夫的兄弟 B 某诉至法庭。


本案审理中的争点包括:△能否将发生代位原因前公婆对 A 某的赠与视为 C 某的特别受益;△因该赠与产生的 C 某的特别受益,能否在本案中视为 A 某等人的特别受益等。


合议庭认为,仅凭在代位原因(C 某死亡)发生前 A 某从公婆处获得赠与这一事实,尚不足以将其视为特别受益;但如果可以认定,事实上对儿媳的赠与与对其子 C 某的赠与并无差别,则可以将该赠与视为特别受益。


一审认为,“被诊断为胆管癌晚期的 C 某需要各类手术费和治疗费等,其父母出于给予经济帮助的目的,将财产赠与给 A 某”,“若直接向 C 某赠与财产,C 某死亡时可能会产生继承税负担问题,因此有相当大的余地可以认为系赠与给 A 某”。


二审同样作出了相同趣旨的判断。


合议庭判示:“若被继承人(公婆)在代位原因(C 某死亡)发生前,直接向处于被代位人配偶(儿媳 A 某)或直系卑亲属地位的代位继承人(孙子女等)进行赠与,而该赠与在实质上与向被代位人(公婆之子、亦即 A 某之丈夫 C 某)进行赠与并无差别,则对于成为代位继承人的被代位人之直系卑亲属或配偶的赠与,也可以作为对被代位人继承份额的预先给付,予以特别受益的考量。”


合议庭在综合上述情况并对继承份额进行核算后,认定 A 某等人并不存在遗产留份不足额。



韩秀贤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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