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以盗窃为前提的检方处分有误”

一名将他人雨伞误认为自己雨伞而拿走的六十多岁男子,被检方以盗窃嫌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起诉猶豫)处分一事,已被宪法法院取消。宪法法院认为,在难以断定其具有盗窃故意的情况下,检方未作追加侦查,却以认定存在盗窃故意为前提作出处分,属不当。


宪法法院于上月29日就A某提起的“请求取消附条件不起诉处分”(2023헌마79)案件,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作出裁决,支持A某的请求。宪法法院表示:“针对申请人(A某)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处分,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权和追求幸福权,故予以取消。”


雨伞。[图片出处=Pixabay提供]

雨伞。[图片出处=Pixabay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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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因被指控于2022年8月在首尔江南区一处餐馆内,从雨伞架上取走并带走被害人放置的、价值约20万韩元的黑色长柄雨伞一把,被检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分。


A某称:“是把被害人的雨伞误当成自己的雨伞拿走的”,主张自己并无盗窃故意,因此以存在盗窃故意为前提而作出的检方附条件不起诉处分不当,遂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


宪法法院指出:“申请人和被害人的雨伞均为黑色长柄雨伞,在颜色、尺寸等外观上相似”,并称:“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其主张自己弄错了雨伞并非不合情理。”这是基于这样一项考虑:案发时A某已62岁,且在本案发生约4年前,A某曾因记忆力减退而接受神经科检查。


宪法法院还表示:“虽然被害人的雨伞与申请人的雨伞不同,其手柄包着塑料包装,但这只是细微差异,完全有可能产生误认”,“被害人的雨伞上虽附有高价进口汽车品牌标识,但仅凭闭路电视(CCTV)画面,无法确认申请人是否能从被害人的雨伞上发现该标识。”


接着指出:“案发当时,A某与两名同行者一起前往其住处正前方的餐馆,就在寻找雨伞之际,同行者已经用信用卡完成结账;在此情形下,认定A某盗取雨伞,难以令人轻易信服。”


宪法法院进而认为:“综合上述情形,可以认为A某有可能是将被害人的雨伞当成自己的雨伞而拿走,仅凭侦查记录难以断定A某具有盗窃故意”,“尽管如此,检察官却在未作任何追加侦查的情况下,以认定存在盗窃故意为前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分,该处分存在严重侦查不充分或证据判断错误。”



Hong Yunji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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