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TMON·WEMAKEPRICE(合称‘TMEPEU’)”事件重演,金融当局将推进制度改善,对电子支付结算代理(PG)企业施加对全部未结算资金进行单独管理的义务。

为防止Tmon事件重演…支付机构须对未结算资金全额单独管理 View original image

金融委员会9日表示,经过与相关部门协商及征求专家意见,已制定包含上述内容的《PG行业制度改善方案》。当局计划在本月通过公听会等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后,向国会提交相关修正案。


首先,为确保支付结算安全,并保护用户和销售者,当局决定对全部未结算资金赋予单独管理义务。这是参考了欧洲联盟(EU)、英国等海外案例以及与预付充值金相关立法先例后作出的决定。


单独管理的手段将被限定为存放、信托及支付保证。特别是在采用信托或支付保证时,将资金运用范围限定为“安全资产”,并要求向销售者告知结算资金保护措施内容,同时在公司官网予以公示。


当局在考虑到遵守这类新规带来的合规负担后,决定给予过渡期。例如,将必须单独管理的未结算资金比例按年度依次提高到60%、80%、100%。


对结算资金的法律保护也将得到强化。当局将禁止对单独管理资产进行转让、提供担保,以及第三方的查封、抵销,并在PG公司破产时引入优先受偿权,以确保用户和销售者的结算款能够得到安全保护。


对PG公司的管理与监管也将进一步强化。首先,将根据PG公司交易规模相应提高其资本金规模,从而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季度交易规模在30亿韩元以下时资本金规模为3亿韩元,但今后对于超过30亿韩元的情况,将设定资本金须达到10亿韩元的限制。


此外,当局考虑到目前即便PG公司不遵守经营指导标准,监管层也缺乏强制手段这一点,决定建立分阶段措施依据,包括整改要求、业务停业、注册取消等。尤其是金融当局还计划完善依据,以便在单独管理资产被挪用于结算目的之外的用途,或在合同等约定的结算期限内未支付货款时,能够予以制裁和处罚。


与此同时,金融当局还对PG业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现行《电子金融交易法》中,PG被规定为“通过电子方式代为或居间处理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所产生对价的结算”。但这一定义将包括内部结算在内的所有结算业务一并纳入,属于概括性规定。对此,当局解释称,有必要明确指出,若作为自营业务的一部分收取货款并进行内部结算的情形,不属于PG业务。



当局方面表示:“如果将为自身业务进行的内部结算也纳入PG范畴,那么电子商务、百货商店、特许经营、客运车站、货车挂靠经营者、人力供应商、建筑施工企业、高速公路休息区(自助终端机)等,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资金结算的所有领域都会被包括进来,问题将非常严重。”并称:“若连内部结算都强制适用金融监管,可能会产生过度监管和不合理监管等问题,这一点必须加以考虑。”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