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处1年2个月有期徒刑,业主提起上诉

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因在自己经营的娱乐场所通过拉客方式招揽顾客,利用对方醉酒状态骗取数千万韩元等犯罪行为被起诉并被判处实刑。与其一同作案、受审的酒吧员工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7日,据法律界消息,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刑事第3单独合议庭法官Hwang Haecheol,以准诈骗及诈骗、违反《有关惩治介绍卖淫等行为的法律》(介绍卖淫等)等罪名,对被拘捕起诉的A某(45岁)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同时,对娱乐场所员工B某(37岁)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并责令其接受保护观察及履行240小时社会服务。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

这名同时介绍卖淫的业主,被查明在次日对前来反映酒水费用过高的顾客谎称“如以现金汇款则会取消刷卡支付”,并在警方展开调查后,利用部分受害人不愿其出入娱乐场所的事实被曝光这一弱点,威胁其撤回举报。


经营该娱乐场所的A某,被控于今年2月9日凌晨4时38分左右,通过B某的拉客行为诱骗C某进入店内,以“预付30万韩元”为名,让女性陪酒人员陪同并催促其快速饮酒,在短短1小时40分钟内让其刷卡支付了210万韩元。


当时,A某对C某称:“如果预付30万韩元的酒水费和接待费,就可以在这里喝酒玩乐。把卡给我,我会帮你提取预付款金额”,以此骗取其银行卡,并通过确认密码等手法实施犯罪。


不仅如此,A某还被控于3月21日对因拉客而来到酒吧的D某,介绍其与两名女性陪酒人员发生性行为,并分配由此获得的收益,构成介绍卖淫行为。经查,当时D某刷卡支付了402万韩元。


同日晚上8时10分左右,D某再次上门,以“酒水费过高”为由提出抗议时,A某谎称“如果向账户汇款320万韩元,就帮你取消402万韩元的刷卡交易”,在骗取对方汇入现金后却并未取消刷卡支付,因此还被指控诈骗罪。


据悉,A某还利用部分受害人不希望其出入娱乐场所的事实被外界知晓这一点,威胁其撤回控告或举报,甚至对为索回损失而上门的受害人再次实施骗取钱财的行为。


法院表示:“被告诱导前来娱乐场所的受害人喝到酩酊大醉后,以酒水费等名义骗取巨额钱款”,“在警方调查过程中态度极其恶劣,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及犯罪后的情节等极为不利因素,作出上述量刑。”



但A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