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个月23日下午现场直播
国家赔偿责任一审二审不应被认可

关于规定必须承担为残疾人设置出入口坡道等便利设施义务的对象设施之施行令在24年间未被修订,国家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事,大法院决定于下月举行公开辩论。这也是Jo Huidae就任大法院院长后首次公开辩论。


大法院全员合议体(主审大法官 Lee Sukyeon)5日表示,将于下月23日下午2时起在大法庭就Kim某等3人针对国家提起的国家赔偿请求案件进行公开辩论。公开辩论情况将于当日通过YouTube等平台进行实时转播。


大法院全员合议庭。

大法院全员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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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初是Kim某等4名原告以Twosome Place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便利店的J’s Retail股份有限公司、Hotel Shilla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大韩民国为被告,提起差别救济及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


原告方向被告公司请求,为残疾人或孕妇等设置便利设施,提出安装标准,并承担部分安装费用等。同时,原告还以国家长期未修订施行令构成立法不作为为由,向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关于保障残疾人、老人、孕妇等便利增进的法律》(下称“残疾人等便利法”)和《关于禁止残疾人歧视及权利救济的法律》(下称“残疾人歧视禁止法”)并未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必须承担为肢体残疾人提供便利义务的小规模零售店范围,而是授权由总统令——残疾人等便利法施行令加以规定。这是因为事实上不可能在法律中穷尽规定各种类型的设施。


残疾人歧视禁止法第7条(对象设施)规定:“必须设置便利设施的对象,是指符合下列各项之一并由总统令规定的设施”,并列举了▲公园 ▲公共建筑及公众使用设施 ▲共同住宅 ▲通信设施 ▲以及为残疾人等提供便利,有必要设置便利设施的建筑·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在本案诉讼首次提起之日即2018年4月11日,当时残疾人等便利法施行令第3条(对象设施)规定:“依据法律第7条正文之规定,必须设置便利设施的对象设施如别表1所示”,并在别表1中详细规定了具体细化标准。


别表1中规定,“作为超市·日用品等零售店,在同一建筑物内用于该用途的地面面积合计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未满的设施”,即仅令“地面面积合计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店承担设置残疾人便利设施的义务。


问题在于,该规定自1998年制定后一次也未被修订。相关规定直到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4月才被修改为“地面面积合计在50平方米以上的设施”。这中间相隔足足24年。


据大法院介绍,以2019年为基准,全国便利店中超过97%的便利店都被免除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义务,可见与现实严重不符的标准长期被搁置不管。


最初提起诉讼的4名原告中有3名是肢体残疾人。他们主张:“国家在20多年间未修订上述施行令规定,导致残疾人等便利法和残疾人歧视禁止法所保障的通行权被虚置”,并以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违法为由,向国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2022年2月10日,负责一审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原告部分胜诉判决,但对针对国家的国家赔偿请求则全部驳回。


合议庭认为,该施行令超出了法律授权范围,侵害了残疾人的追求幸福权和一般行为自由权,违反平等原则而无效,并向被告GS Retail下达整改命令,责令其在直营便利店中,对2009年4月1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门店设置残疾人可通行的通道等出入口。一审宣判前,被告Twosome Place和Hotel Shilla通过强制调解达成和解。


但合议庭并未认可国家的损害赔偿责任,认为就国家长期搁置施行令不修订一事,难以认定构成侵权行为所需的故意或违法性。


此后在二审中,仅围绕针对国家的国家赔偿请求部分展开争论。由于一名原告未提起上诉,首尔高等法院仅审查了3名原告针对国家的损害赔偿请求并予以驳回,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该部分请求的判断。


公开辩论将按合议庭梳理争点、就各争点由原告方与被告方分别辩论、以及合议庭问答的顺序进行。大法院预告称,最终判决将在辩论终结后,经过大法院院长及大法官们的最终讨论(全员合议期日),于2至4个月内作出。


为广泛听取对本案的意见,大法院院长Jo Huidae依据相关规则,向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等多家机构·团体发出就争点提交意见书的请求。


本次公开辩论中,社团法人韩国环境建筑研究院本部长 Bae Yungho 和中央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 Kim Jungkwon 将作为原告方参考人出席陈述意见;韩国残疾人开发院环境政策企划组组长 An Sungjun 和江原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 An Byungha 将作为被告方参考人分别出席陈述意见。



大法院表示:“本案不仅关系到残疾人通行权能否得到实质性保障,还可能对其他因行政立法不作为而涉及国家赔偿责任认定的问题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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