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首次针对贷款中介法人举行内部控制强化研讨会,自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实施以来首次 View original image

金融监督院表示,5日下午在汝矣岛国金监院本部召开了以贷款类产品销售代理·中介法人等为对象的内部控制强化研讨会。这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实施以来首次举行此类会议。


根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贷款中介法人与金融公司(金融产品直接销售业者)一样,适用说明义务、广告规制等六大销售规制。在进行金融广告时,必须明确标示广告主体和必填事项,并遵守禁止事项、合规监察人员事前审查程序等要求。


此外,其所属职员或贷款中介人在履行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认真管理,防止损害健全交易秩序的行为。为此,原则上应制定包含业务分工·组织结构、业务执行标准·程序、为运行内部控制标准所需的组织·人力以及职务执行教育等内容的内部控制标准。


在收集客户信息时,也必须明确收集和处理目的,仅在实现该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收集信息,并取得客户同意。收集的信息须加密保存。



据金融监督院介绍,自2021年3月根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贷款中介业进行法制化以来,截至去年8月,线下机构已增加到1023家,线上机构为40家。当天,金融监督院副院长补金範俊(Kim Beomjun)表示:“贷款中介法人在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公司的接点上提供贷款产品信息,帮助作出正确选择,承担着金融市场重要一环的角色”,并敦促各机构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员工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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