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及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罪名最终确定
“伪装公开招聘、事先内定被解职教师的特别录用”获认定
请求提请审查滥用职权罪违宪的申请被驳回

因被指通过优待方式聘用包括4名全国教师工会联合会出身教师在内的5名被解职教师而被起诉的首尔市教育监 Cho Heeyeon,其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已被最终确定。


根据将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且刑罚已确定的情形列为当然退职对象的《地方教育自治相关法律》(教育自治法)和《公职选举法》,Cho 教育监已丧失教育监职务。


Cho Heeyeon首尔市教育监7月2日在首尔钟路区首尔市教育厅举行就任10周年记者会。 照片=记者Kang Jinhyung提供

Cho Heeyeon首尔市教育监7月2日在首尔钟路区首尔市教育厅举行就任10周年记者会。 照片=记者Kang Jinhyung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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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大法院第3部(主审大法官 Oh Seokjun)在针对因涉嫌职权滥用妨害权利行使及违反《国家公务员法》而被起诉的 Cho 教育监的上诉审中,驳回 Cho 教育监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最终确定对其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的判决。


合议庭就驳回 Cho 教育监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并不存在在未尽必要审理的情况下,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的界限,或误解公诉事实的特定、职权滥用权利行使妨害罪及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罪的成立要件、共同正犯、罪数关系等法律理论,亦不存在遗漏判断或适用违宪法律的错误。”


大法院对 Cho 教育监向合议庭提出的、要求提请对刑法上职权滥用罪等进行违宪审查的申请,作出了驳回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合议庭认为,《国家公务员法》第44条(禁止妨碍考试或任用行为)中规定“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碍或对考试或任用施加不当影响”的“关于考试或任用”部分之违宪法律审判提请申请,系对法院解释的争议,属不适法,因此“驳回不予受理”。


此外,对于将可进行特别录用的情形委任总统令规定的《教育公务员法》第12条(特别录用)第1款和刑法第123条(职权滥用)的违宪法律审判提请申请,合议庭以不违反概括委任禁止原则或明确性原则等理由予以驳回。


Cho 教育监被控于2018年10月至12月,出于任用包括全国教师工会联合会出身被解职教师在内的5人的目的,滥用人事权,指使督学官等人推进伪装成公开竞争考试的特别录用程序,使其从事无义务从事的工作等行为而被起诉。


Cho 教育监特别录用的5人中,有4人因与2008年教育监选举相关实施非法选举运动等行为,被以违反教育自治法罪等罪名判处罚金250万韩元的有罪判决确定,并于2012年11月当然退职,这4人均为全国教师工会联合会所属教师。其余1人则因在2002年总统选举中就特定政党候选人作出负面表述,被以违反《公职选举法》罪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的有罪判决确定,并于2003年10月当然退职。


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公诉处)的调查结果显示,Cho 教育监事先决定聘用这5人后,下达指示让业务负责人推进特别录用程序。尽管副教育监等人以该做法有悖公开竞争原则提出反对,Cho 教育监仍一意孤行推进。


调查结果显示,Cho 教育监在2017年下半年应全国教师工会联合会某支部的请求,下达了上述优待录用指示。尤其是,他不顾在督学官或处于特别录用程序审批线上的公务员等人的反对意见,通过与录用业务并无直接关联的秘书室长 A 某,强行推进非法的优待录用。


在接到 Cho 教育监指示后,A 某不仅就这些被解职教师的特别录用事宜进行汇报,还向面试评审委员逐一打电话。A 某与 Cho 教育监一同被起诉,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该二审判决也于当天被最终确定。


在审判中,Cho 教育监主张,对特别录用要求通过竞争考试进行公开选拔的《教育公务员任用令》违宪,但该主张未被采纳。一审合议庭表示:“不能认为《教育公务员法》第12条所规定的所有特别录用在概念上都与‘竞争考试’或‘公开选拔’相互矛盾。”


此外,Cho 教育监还主张,特别录用是通过限制竞争的单独选拔程序进行的任用程序,因此自己并未滥用职权;就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嫌疑而言,他既不知晓 A 某对评审委员实施的行为,也未与其共谋。但这些主张同样未被采纳。


合议庭指出:“《教育公务员任用令》第9条之2第2款规定,应通过‘竞争考试的公开选拔’特别录用教育公务员。即便被告作为首尔市教育监,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录用5人,从而行使教育监对教育公务员的任用权,如果本案特别录用的公开招聘程序仅在外观上是通过竞争考试进行的公开选拔,而实质上是事先内定5人并以录用他们为目的,使公开招聘程序以不公正、不当的方式进行,最终仅是伪装成公开竞争选拔,那么就不能认为这是通过‘竞争考试的公开选拔’录用教育公务员,因此构成违反《教育公务员法》第12条第1款第2号和《教育公务员任用令》第9条之2第2款之规定。”


合议庭进一步认定,Cho 教育监虽然表面上伪装为公开竞争,但实质上滥用职权实施了违法、不当行为。


合议庭表示:“本案特别录用,是在全国教师工会联合会某支部提出特别录用要求的 B 某等5人已被内定的前提下推进的特别录用程序。应被告指示而参与本案特别录用业务的被告 A 某,将与被告等人及 B 某等5人中部分人员有私交或关系友好的人员选任为评审委员,并在此过程中个别联系部分评审委员,将对 B 某等5人有利的条件作为招聘条件进行说明;在第二次面试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的手机并未被统一收缴,对应聘者的经历与个人信息等也未进行充分遮蔽处理。被告 A 某在评审过程中还通过短信告知部分评审委员,录用 C 某是被告 Cho 教育监的意向,而收到该短信的评审委员与其他评审委员相比,破例地给包括 C 某在内的 B 某等5人打出了较高分数,从而难以认定评审的公正性和适当性已得到保障。综合本案特别录用的缘起、程序推进过程、评审委员选任过程及评审委员的评审及其结果等情况来看,本案特别录用程序仅是伪装成公开竞争,故被告 Cho 教育监就本案特别录用推进所作的相关指示,属于违反《教育公务员任用令》第9条之2第2款的行为,且难以认为进行超出相关法律目的范围的特别录用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合议庭接着表示:“因此,本案特别录用推进相关的判示指示,可认为是被告 Cho 教育监借用法律赋予首尔市教育监的权力行使名义,在实质上、具体地实施了违法、不当行为。”


A 某主张,被派驻至公诉处的检察机关或警察公务员只能从事一般行政事务,并不具有对公诉处正在侦查案件的侦查权,因此他们所取得的证据均属违法取得的证据。但法院认为,不能断言他们不能执行侦查辅助工作。


一审合议庭就 Cho 教育监的量刑指出:“作为首尔市教育监的被告,身为任用权人,负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挥、监督特别录用程序公正、透明地进行的义务,但其却为满足全国教师工会联合会某支部关于特定教师特别录用的民愿事项,指示人事负责人听从并无直接介入录用程序权力的秘书室长 A 某的指示,并内定5人以推进特别录用审查;尽管处于指挥链组织中的人事主管公务员提出反对,被告仍以单独审批方式推进本案特别录用。通过伪装成公开竞争来推进特别录用程序,被告滥用了任用权人的权力,并对国家公务员中的教师公务员任用施加不当影响,损害了首尔市教育厅教师任用过程的公正性与透明性。”根据检方的公诉事实,Cho 教育监于2018年12月20日,在实际特别录用选拔最终结果及名额确定公文中,于事先内定的5名被解职教师姓名旁亲笔签名,以此方式最终确定了特别录用。


所谓指挥链组织,是指在具有层级结构的组织中,直接执行该组织本源功能、为实现组织目标作出贡献的组织。本案中,副教育监、教育政策局长、中等教育科长等承担原本审批职能的组织即属此类。


但合议庭在量刑时从轻考虑了对被告有利的情节,认为 Cho 教育监实施本案犯罪并非为了获取金钱利益或个人私利。


两名被告虽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的判断亦相同。


Cho 教育监一方主张,曾两次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审查并获得了肯定答复,且不能仅凭评审委员认识部分应聘者这一事实,就认定评审委员选任的公正性存在问题。


但合议庭认为,仅凭上述法律审查结果,不能认定特别录用的公开竞争性已得到保障,也不能认定 Cho 教育监不存在职权滥用的故意。


合议庭结论称:“Cho 教育监就本案特别录用行使职权,在形式和外观上虽看似通过竞争考试的公开选拔进行,但综合其行使职权的具体目的、经过和内容,以及职权行使的必要性与相当性等因素来看,实质上不能视为通过公开竞争选拔进行的行为,因而属于实施超出正当权限范围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的情形。”


此外,Cho 教育监一方还主张,以前也存在类似的特别录用案例。但合议庭表示:“首尔市教育厅此前虽曾实施使被解职者复职的特别录用,但大多数情形发生在无需通过公开竞争选拔方式实施特别录用的时期,而且特别录用的目的多为因‘民主化运动’或‘内部举报’等事由被解职的教师,因此具备社会相当性或获得了普遍共鸣。”


合议庭接着指出:“然而在本案特别录用中,5人因不正当选举运动等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而当然退职,难以认为属于以‘实现公共价值’等作为招聘条件、因该等事由被解职的情形,故看不出特别录用具有必要性及相当性。”



本案是于2021年1月成立的公诉处直接侦查的首个案例。但就教育监而言,公诉处仅享有侦查权而无起诉权,遂于2021年9月结束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并请求提起公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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