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保证金交换对象135家
初始保证金对象163家

首尔汝矣岛国民金融监督院。  照片=记者 Heo Younghan 提供 younghan@

首尔汝矣岛国民金融监督院。 照片=记者 Heo Younghan 提供 young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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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院29日表示,将把要求交易当事人就未在中央清算所交易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事先交换保证金(担保品)的保证金交换制度指引,延长1年至明年8月。


金融监督院当天表示,决定延长包含上述内容的《非清算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交换制度指引》。


中央清算所是将原本仅向交易所场内市场交易产品提供的中央清算结算服务,扩展至场外衍生品的系统。


保证金交换对象为所有未在中央清算所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但以实物结算的外汇(FX)远期·掉期、货币互换(CRS)、实物交割商品远期交易等除外。保证金分为用于管理每日风险敞口的变动保证金,以及用于管理交易对手在交易时点起未来违约风险的初始保证金。


变动保证金交换对象机构为每年3月至5月末非清算场外衍生品交易名义余额平均在3万亿韩元以上的金融公司,共135家,其中隶属金融集团的金融公司为111家。


初始保证金交换对象机构为每年3月至5月末非清算场外衍生品交易名义余额平均在10万亿韩元以上的金融公司,共163家,其中隶属金融集团的为129家。


一般公司、中央银行、公共机构、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组织不适用保证金交换制度。资产管理公司虽属适用对象,但集合投资机构、银行等信托账户以及专业信用卡公司不适用该指引。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将持续监测既有制度的实施进展以及新纳入适用范围金融公司的制度实施过程。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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