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遭性侵”报假案 30多岁女子获缓刑
法官:“诬告罪是严重犯罪……责任绝不轻”
一名谎称遭到性侵报案的30多岁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27日,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刑事第4单独合议部审判长Kim Byeonghui法官,对以诬告罪在不拘留状态下被起诉的A某(34岁,女)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并命令其进行160小时社会服务。
A某被指控于去年6月在忠清南道牙山与B某一起饮酒后,在双方同意下发生性关系,却向警方报案称自己遭到性侵,因此被移送审判。
A某在警方调查过程中陈述称“遭遇了非自愿的性行为”,但B某则坚持称,性关系过程中不存在强制性,二人事后还自然地进行了日常对话,属于双方合意的关系。
A某在法庭上主张,自己因分离性遗忘症而不记得当时的情况,仅是在无法记起情形、睡着期间发生性关系,从而遭到性侵这一趣旨作出陈述,并非出于故意。
但法院表示:“诬告罪的犯意,即使是间接故意也足够,即便当时不能正确记忆情况,只要此后在侦查机关作出自己遭到性侵这一趣旨的陈述,就可以认为对诬告存在间接故意”,“诬告罪是一种使被害人面临遭受不当刑事处分危险的重大犯罪,其责任并不轻。”
法院接着说明量刑理由称:“综合考虑其否认犯罪、不对错误进行反省,以及被害人面临的刑事处罚风险尚未现实化等因素,决定本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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