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国民年金公团以参保前征兵体检中被判定为听力减退为依据,拒绝发放伤残年金的处分不当。


首尔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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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2庭(审判长法官 Kang Jaewon)在A某针对国民年金公团提起的、要求撤销“无伤残年金给付资格”处分的行政诉讼中,判决原告胜诉。


A某于1999年加入国民年金,至60岁的2022年3月,以听力减退为事由申请伤残年金。其于2010年6月在医院接受与听力减退相关的诊疗,并被诊断为听觉障碍4级伤残。然而,国民年金公团以其在参保前已存在听力减退为由予以拒绝,理由是1985年征兵体检时的结果显示,其听力减退程度相当于中度(41∼55㏈)。对此,A某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在2010年6月于医院就诊之前一直过着正常生活,国民年金公团的处分违法。


法院支持了A某的主张。合议庭指出:“仅凭1985年前后在征兵体检中被认定存在中度听力减退(41~55㏈),并因此因听力障碍被评定为4级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在A某于1999年加入国民年金之前,已发生导致听觉障碍的疾病。”同时表示:“从医学上、客观上判断,直接导致听力障碍的疾病,应认定为在原告国民年金参保期间的2010年前后发生,这一判断较为妥当。”


合议庭还表示:“当时的听力检查方式,是让受检者站在距离军医5米远的地方,军医以低声耳语方式说话,让受检者一步步靠近,直至能准确复述耳语内容为止”,并指出“难以认为征兵体检当时作出的中度听力减退判定具有较高可信度”。合议庭认为:“仅凭该检查及测量方法,难以认定对A某的纯音听阈进行了医学上、客观上的测量,也没有另外实施精密检查。”



合议庭补充称:“没有任何资料显示,A某在加入国民年金时,出于领取伤残年金的目的,隐瞒疾病发生事实后参保,继而再以疾病发生为由申请伤残年金。”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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