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Taeyunki 提出现役军人一审制违宪
逐条指出叛乱罪不成立理由
还原法律上义务冲突称“违法性消失”
在电影《幸福的国家》中,郑仁厚(Cho Jungseok)为中央情报部部长随行秘书官朴泰周(Lee Sunkyun)辩护。他在法庭上主张,对方是非本意地卷入了10·26事件。现实却比其他被告更加恶劣。由于是现役军人,他适用一审终审制,一审判决作出时刑罚即告确定。
郑仁厚申请提出违宪审查。以他为原型的律师Tae Yungi当年也是如此。在为朴泰周所指的朴兴柱辩护时,指出作为现役军人,根据军法会议法只进行一审终结,无法上诉,这一点存在问题,请求将是否违反宪法的问题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
审判长当庭断然表示,不能认为在非常戒严下对军人犯罪规定一审终审制的军法会议法违宪。仅凭是否违宪的提请申请,并不构成10·26事件审判进行的障碍事由,因此将继续审理。
Tae Yungi强调,这是关系生死的重大问题。他指出,这并非在本法庭上可以简单以“没有理由”就作出决定的事项,而应由宪法委员会作出判断,并再次主张这一点。他表示,自己无法相信朴兴柱能够获得公正审判,将对全体审判官提出回避申请。
为金载圭辩护的安东一在其2017年出版的著作《我是金载圭的辩护人》中记述,当时法庭气氛一度过热。担任检察官的中校全昌烈似乎早有准备地发言称:
“各位辩护人身为公益代表者,如若背弃实现社会正义的使命,滥用法律程序,袒护金载圭被告失败的国家变乱图谋,从而歪曲真相、引发社会混乱,则对此负全部责任的就是辩护团,并将在此对将会受到有良知的国民严厉批判一事予以‘警告’。”
这一连串情况被实时转播到大法庭审判部出入口正前方房间内的法律监察官办公室。戒严司令部联合调查本部相关人员聚集在那里,听取全部攻防过程。每当问题暴露,他们就制定对策,并随时写在纸条上递交给合议庭。这在我国审判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事情。
Tae Yungi在辩论中以反讽的语调揭露了这种状况。“在这场具有历史意义的本案审判中,我有幸承担了朴兴柱被告的辩护,可以亲眼见证这场审判。在荷枪实弹、持M16步枪的军人严密警戒之下出庭应诉,我感到十分光荣。”
在随后的审理中,Tae Yungi主张,10·26事件与刑法第87条的内乱罪以及第88条的以内乱为目的的杀人罪相距甚远。这两项罪名都写明“以侵夺国土或扰乱国宪为目的”,而金载圭被告是在国防部试图依法实施戒严,因此不能视为意图扰乱国宪的行为。他还为设立“革命委员会”的计划辩解称,那无论如何都是为了应对北朝鲜而采取的措施。
“这是一起杀害自然人朴正熙的事件。当金载圭说‘国家要是出了问题,你我都要一起死’,‘参谋总长等人都在’的时候,朴兴柱只是想到:‘一定发生了我所不了解的大事。’”
对于案发当日朴兴柱的行为,他强调,那是对必须无条件服从的中情局严苛规训作出反应的结果。
“朴兴柱被告曾说,‘命令与执行是组织的必备条件’,金载圭被告也表示,‘并未给朴兴柱被告等人留下选择是否服从命令的时间余地’。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可能不服从命令,更何况服从与命令是组织成员的必备要件。尤其是在中情局,下级根本没有批判命令的自由。”
Tae Yungi提出的抗辩因素还有一项:法律上的义务冲突。朴兴柱在上级命令与道德义务之间,作为军人选择了前者。考虑到军队这一组织形态,无法认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Tae Yungi还着重强调,朴兴柱曾被誉为“未来的陆军参谋总长”,是一名极其能干且清廉的军人。“被告是出身陆军士官学校的军人,身在中央情报部部长随行秘书官这一强大权力机关,却仍住在现今杏堂洞山顶上一所简陋的房子里。恳请各位在量刑时顾及其妻儿,予以酌情从宽。”
然而,陆军本部戒严普通军法会议仍以以内乱为目的的杀人罪及参与内乱重要任务未遂罪对其适用死刑判决。在其他被告的最高法院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他就已在此世走完了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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