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处拘役2年6个月
法院:“身体机能下降由本人负责”
一名在清晨超速行驶并闯红灯、撞死三名做完晨祷回家途中的六七旬行人的八旬司机,在二审中刑期被加重。
据联合新闻社23日报道,春川地方法院刑事1庭(审判长 Sim Hyeongeun)当天以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致人死亡罪名起诉的82岁A某为被告,撤销一审判处其1年6个月拘役的判决,改判为2年6个月拘役。
A某被指于去年11月22日早上6时45分左右,在江原道春川市退溪洞南春川站附近道路驾驶林肯轿车行驶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3名行人,致其死亡。调查结果显示,事发时虽已亮起红灯,但A某无视信号灯继续行驶,而且在限速每小时60公里的路段,以每小时97公里的速度行驶,超速超过规定时速30公里以上。
一审法院考虑到被告系初犯、已与3名被害人中2人的遗属达成和解、被告已投保汽车综合保险、且年事已高且健康状况不佳等因素,判处其1年6个月拘役。但二审法院采纳了检方“原审量刑过轻、不当”的主张,加重了刑期。
二审合议庭指出:“被告不仅存在超速驾驶行为,而且严重怠于履行前方注视义务,违反交通信号,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极高,犯罪结果也极为严重。”接着表示:“被告以案发后健康恶化且年事已高为由,恳求从轻处理。虽然其因高龄导致的身体机能下降,可能是其在案发当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的原因之一,但既然判断自身状况是否适合驾驶是其本人的责任,就难以据此予以宽宥。”法院还指出:“被害人同样是六七十岁的高龄人士,他们遵守交通法规通过人行横道,却遭遇了无法挽回的损害。综合多种情节,原审刑罚过轻,显属不当。”对提高量刑的理由作出说明。
另一方面,拒绝与A某一方和解的被害人之子对二审宣判表示:“撇开其他减刑理由不谈,仅以健康状况不佳为由减刑这一点让我感到遗憾,但与担忧相反,合议庭作出了非常出色的判决,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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