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保障个人信息自决权

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委员长 Song Duhwan 呼吁通过修改《电信事业法》来保障个人信息自决权。


国家人权委员会全景。人权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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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Song委员长通过正式声明表示:“不能否认侦查机关为实现迅速、高效的犯罪侦查,有必要掌握犯罪嫌疑人等的身份信息”,但他同时指出:“然而,现行《电信事业法》对侦查机关可以请求电信用户信息的要件规定得过于笼统。”


现行《电信事业法》规定,若侦查机关等为审判或侦查等目的,向电信事业经营者请求提交用户的姓名、居民登记号码、地址、电话号码、入网日或解约日等信息,电信事业经营者可以遵从该请求。


此外,如存在湮灭证据或逃跑的忧虑,或者存在对案件关系人的名誉或隐私造成侵害的忧虑等情形时,可以将信息提供通知分两次、最多延迟6个月予以告知;若已延迟通知,则应在该延期期满之日起30日内进行通知。对此,有意见指出,即便用户信息已经被提供,当事人也往往要过了很久之后才能知悉这一事实。



Song委员长表示:“电信用户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居民登记号码、地址等,此类信息的阅览或提供,可能会限制用户的个人信息自决权;若与通信事实确认资料相结合,还有可能侵害个人的隐私和通信秘密。”他还称:“希望在国会立法过程中经过认真讨论,通过修改《电信事业法》,使个人信息自决权以及隐私和通信秘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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