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雇佣劳动部提出制度建议
有意见认为,应当放宽用人单位在残疾职工育儿休假期间的就业负担金缴纳义务,国家权益委员会据此提出了建议。
21日,国家权益委员会表示,已向雇佣劳动部建议,在残疾职工进入育儿休假期间,放宽用人单位缴纳就业负担金的义务。
根据现行残疾人就业负担金制度,雇员在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有义务将全体职工中至少3.1%雇用为残疾人。如不履行该义务,则必须缴纳负担金。
因此,迄今为止,用人单位在残疾职工进入育儿休假、致使未能满足法定残疾人雇用比例时,一直被一律要求缴纳就业负担金。
实际上,向国家权益委员会提出民愿的全罗北道一处医院,在残疾职工进入育儿休假后未能满足法定雇用比例,最终被要求缴纳约500万韩元的就业负担金。
国家权益委员会认为,此类制度可能引发用人单位回避雇用残疾职工等副作用。
因此,委员会作出决定,认为在一定期限内为招聘替代人力所需的期间,有必要放宽用人单位缴纳就业负担金的义务。
国家权益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建议是基于需要改善事实上限制残疾职工育儿休假的副作用这一宗旨而作出的决定”,并称“希望通过制度改进,营造一种让残疾职工能够安心使用育儿休假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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