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贷款产品讲解得通俗易懂”

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建议纠正银行仅以属智力残疾人这一理由而拒绝贷款的惯例。


图片由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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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情人向人权委提出申诉称,作为智力残疾人的受害人为筹措通过残疾人特别供应方式认购的公寓尾款而申请贷款,但却被作为“支点贷款”受托银行的被申诉银行以其为智力残疾人为由予以拒绝。


被申诉人答复称,并非单纯因为智力残疾这一理由而拒绝受害人的贷款,而是在确认受害人缔结贷款合同的意思能力以及对产品主要内容的理解与否后,认定受害人的理解不足。


然而,人权委残疾人歧视纠正委员会认为,被申诉银行在确认受害人为智力残疾人后,依据业务手册所载内容,并未对受害人是否具备意思能力作出具体、个别的判断,而是以今后可能发生纠纷为由,将受害人的意思能力视作问题并拒绝贷款。委员会认为,被申诉人的此类行为缺乏正当事由,属于《禁止残疾人歧视法》第17条所禁止的歧视。


此外,鉴于依据《住房供应相关规则》实施的残疾人特别供应旨在促进残疾人居住稳定,受害人贷款的目的是以本案公寓为担保取得尾款贷款以便入住,以及受害人于2014年大学毕业并于同年就业,持续从事经济活动已达10年等情况,人权委判断,很难认为被申诉银行拒绝贷款的理由具有合理性。


据此,人权委于上月31日向被申诉人建议:▲如受害人希望贷款,应使其能够重新进行贷款审查程序 ▲在智力残疾人申请贷款时,不得在未对其是否具备意思能力作出具体、个别判断的情况下,一概要求提交监护人证明或法院就无需监护人的判决书,应予以纠正此类业务办理方式 ▲在确认智力残疾人是否具备意思能力时,应使用易懂的词语和表述进行说明,切实遵守“残疾人应对手册”。



随后,人权委还建议金融监督院院长对包括被申诉银行在内的金融公司进行严格指导和监督,防止类似案例再次发生,并建议金融委员会委员长在考虑发育障碍人士特性的基础上,为贷款等金融产品制作用语浅显易懂的说明手册。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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