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负担金额区分,最长10年
到期时重新评估合理性

“隐性税收”——所有负担金将设定存续期限 View original image

政府将把被称为“隐性税收”的各类负担金存续期限统一设定为10年以内,并在新设负担金时引入通过外部机构进行的事前评估制度。


政府于21日在由经济副总理兼企划财政部部长 Choi Sangmok 主持的经济关系部长会议上发布了包含上述内容的《加强负担金管理体系方案》。


首先,所有负担金一律必须将存续期限设定为10年以内。根据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最长不超过10年的范围内确定存续期限,以此阻断负担金惯常性永久保留的做法,并在存续期限届满时重新评估其继续存续的正当性。


现行《负担金管理基本法》虽然规定,在新设负担金或扩大负担对象时必须设定存续期限,但广泛承认例外情况,导致实际设定了存续期限的负担金仅有6项。


在新设负担金时,将更加严格地评估其正当性。为严格审查新设负担金的必要性,政府将新设由客观、中立的调查研究机构实施的事前评估制度。在事前评估过程中,将审查设立负担金的必要性、征收水平的适当性、新设后的预期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等。


政府还将设立为应对负担金纠纷的纠纷调解委员会。之所以新设该调解委员会,是为了在平均需时231至299天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审判等各类争议程序之前,引导当事人通过更为迅速的途径获得权利救济。


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企划财政部和相关部门的高级公务员以及民间委员等共10人组成。当事人因违法或不当的负担金征收而其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纠纷调解。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决定与诉讼中的和解具有同等效力。


政府将据此制定《负担金管理基本法》修正案,经立法预告、法制处审查、提交国务会议等程序后,计划于10月向国会提交。


政府今年3月提出了对91项负担金进行全面整顿的《负担金整顿及管理体系强化方案》,通过减免14项负担金、废止18项负担金,再加上今年1月已废止的4项负担金,共对36项、每年规模达2万亿韩元的负担金进行了结构调整。



关于电力基金负担金、出国缴纳金等12项负担金的减免事项,已通过分别修改实施令,自上月1日起施行;为废止学校用地负担金、电影院门票附加金等18项负担金而制定的21件法律废止及修正案,目前已提交国会审议。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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