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出入境管理法施行细则豁免条款

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已建议法务部新设规定,确保在滞留期间遭遇拖欠工资等侵害的未登记外国人,因接受地方雇佣劳动厅调查而不适用《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中的相关条款。


图片由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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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人权委表示,已建议法务部长官,在《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中关于“免除通报义务”的业务范围内,新设条款,将针对拖欠工资受害等违反劳动关系法律的“地方雇佣劳动厅的调查和劳动监察”纳入其中。


据人权委介绍,一名未登记外国人因工资拖欠问题向地方雇佣劳动厅提出陈情并到场出席,但在用人单位的举报下出动的警察确认其为未登记人员后,将其以现行犯逮捕并移送出入境当局。该外国人以在权利救济程序中其辩护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权委提出陈情。


此前,人权委侵害救济第二委员会考虑到相关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59条正当取得强制退去命令书,认为不构成人权侵害。对此,依据《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予以驳回。



然而,人权委认为,如果对地方雇佣劳动厅所属公务员同样适用通报义务,未登记外国人可能因担忧被强制退去而放弃权利救济,或其脆弱处境被人利用。为此,人权委依据《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19条第1号、第25条第1款,对制度改善进行了审议,以通过保障因违反劳动关系法律而受害的未登记外国人的辩护权,实现实质性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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