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 Lee Jaeyong 会长等刑事案件判决不一致
首尔行政法院一审合议庭认定,Samsung Biologics(下称“Samsung Bio”)提起的行政诉讼中,Samsung Bio对其2015年对Samsung Bioepis(下称“Epis”)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属于“违反会计处理准则”。
据法律界19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3部(主审法官 Choi Sujin)在本月14日就Samsung Bio针对证券期货委员会(下称“证期委”)提起的要求撤销整改要求等行政诉讼作出原告胜诉判决的同时,在具体判断中写入了上述内容。
合议庭表示:“Samsung Bio以规避资本蚀损等问题为主要目的,在并无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主张从单独控制变为共同控制,并将时间点视为2015年12月31日,从而对Epis进行了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这被认定为违反会计处理准则,通过将对Epis的投资股票不当按公允价值计量,从而高估了相关资产及所有者权益”。
Samsung Bio方面则主张,2015年Epis主要产品在韩国获得销售许可、在欧洲获得预批准等,生物仿制药(仿制药)业务开始显现业绩,以此为契机,认购期权成为实质性权利,Samsung Bio也因此丧失了对Epis的控制权。随着Epis合资方Biogen行使认购期权(股票买入请求权)的可能性增大,Samsung Bio不再是对Epis的单独控制者,而是与Biogen共同控制。
但合议庭并未采纳这一部分主张。合议庭认为,在原Samsung C&T的合并过程中,出现了必须将Samsung Bio的认购期权确认为负债的情形,Samsung Bio为规避资本蚀损,开始讨论通过“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方案来应对。也就是说,先预设“丧失控制权处理”这一结果,再倒推寻找原因。
为此,合议庭认定,Samsung Bio原本将Epis在纳斯达克上市作为丧失控制权的主要原因加以考虑,但在纳斯达克上市告吹后,又将2015年底出现的“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下属人用药品委员会(Committee for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CHMP)对Epis主要药品作出积极意见”等,作为替代理由提出。
合议庭还指出,Samsung Bio为了将丧失控制权的时间点锁定在2015年12月31日,擅自编造相关依据资料。合议庭表示:“Samsung Bio向债券评估机构等请求,以201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一份表明无法对认购期权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的评估公文,甚至连该评估公文的内容都由Samsung Bio自行撰写”,“更有甚者,还要求将该评估公文的制作日期倒填为2014年12月31日”。
这与今年2月针对会长 Lee Jaeyong 等人的刑事案件一审合议庭的判决内容并不一致。当时合议庭以CHMP的销售许可建议等为依据表示:“认购期权自2015会计年度起已构成实质性权利,因此根据Epis的业绩,企业价值发生了本质性变化”,“不能认定Samsung Bio财务团队为规避资本蚀损状况而有意进行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
在综合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多项证据后,当时合议庭得出的结论是,Samsung Bio的丧失控制权会计处理是正当的,因此不能认定其存在粉饰会计嫌疑。
由于不同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相互产生影响,预计在今后的二审过程中,围绕这一判断,三星方面与检方及金融当局之间将展开新的攻防。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Lee会长刑事一审无罪判决并非仅以Samsung Bio的会计处理过程为依据,而是综合考量了控制权变更本身的正当性与否等因素作出的判断,因此两案之间未必会产生直接影响。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