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Hong Nampyo 庆南昌原特别市长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一案的二审第三次公判,于16日上午10时开庭。


釜山高等法院昌原审判部第1刑事部决定自当日起,传唤与案件相关的全部证人,并按照出庭顺序开始询问。


合议庭共传唤了包括1名同时具有被告人身份的人员在内的8人,但除去1名被告人、1名以健康原因提交不出庭事由书的人以及当日出庭的1人外,其余证人均未到庭。


对此,合议庭对出庭的1人进行了证人询问,并决定对已送达证人传票却未出庭的证人处以200万韩元罚款。


对于因健康原因提交不出庭事由书的证人,合议庭根据检方和辩护人意见,决定取消其传唤。


釜山高等法院昌原合议庭。 [照片=记者 李世玲 提供]

釜山高等法院昌原合议庭。 [照片=记者 李世玲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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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Hong 市长被指与在去年全国同步地方选举时担任总括选举对策本部长的A某共谋,向拟参加国民力量党昌原市长党内预选的B某提出加入竞选阵营,并许诺公职,因此被移送审判。


A某则因被控与Hong 市长共谋,向拟以预备候选人身份参选的B某提出加入竞选阵营并许诺公职而被起诉。


对二人提出控告的B某,则因被指在从A某处听到加入Hong 市长选举阵营的提议后接受了公职许诺,而与二人一同受审。


一审法院判决对Hong 市长无罪,对A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B某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1年。


二审合议庭计划根据当日下午2时公判时其余证人是否出庭,决定是否重新开始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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