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共采购厅以减轻企业负担和扩大权利救济为关键词,改进“对不公平采购行为的调查”方式。
韩国公共采购厅1日表示,将作为“2024年公共采购关键监管改革方案”的一环,修改并实施与不公平采购行为调查相关的规章。
修改后的规章自当天起适用。由此,韩国公共采购厅将在启动不公平采购行为调查前的一定期间内运行自查自报期,对在该期间内诚实进行自查自报的企业,给予部分处分减免等优惠。
此前,如针对类似不公平采购行为收到多起举报(或线索),被调查企业所承受的调查负担也会相应加重。
但今后将根据案件情况,在调查启动前告知自查自报期,如企业对违规内容作出全面承认并诚实提交(申报)相关资料,韩国公共采购厅将通过减轻对不良经营者的制裁处分、在一定期间内暂缓追加调查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
韩国公共采购厅还将通过本次规章修订,扩大被调查企业的权利救济机会。
以往,如因不公平采购行为被决定追缴不当得利,企业在程序上可获得不当得利追缴金额确定前10日的意见提交期限,以及追缴金额确定并通知企业后7日的异议申请期限。
在此基础上,韩国公共采购厅今后对债权消灭时效在3个月以上、加算确定的不当得利拟追缴金额在5000万韩元以上的企业,在调查阶段赋予追加说明的机会,从而扩大其权利救济空间。
Im Gi-geun韩国公共采购厅厅长表示:“将从企业视角出发,检视并不断完善不公平采购行为调查和追缴程序中需要改进的部分”,同时称,“但为维护公共采购的基本价值——‘公平性与透明性(Back to the basic)’,对于明确的违规行为,将严格执行包括制裁处分和追缴在内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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