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在军官宿舍殴打学弟…法院:“不适用伤害罪‘非告不理’原则”
有法院认定,由于营内干部宿舍属于军事基地,即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也不能适用“非告诉乃论罪”(在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愿处罚的情况下不得提起公诉的犯罪),仍可予以处罚。
31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高等法院刑事第8部(审判长 Kim Jaeho·Kim Kyeongae·Seo Jeongyo)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因涉嫌暴行被起诉的军队干部A某(32岁)罚金50万韩元。
A某因被控于2022年4月8日在官舍形式的军干部宿舍内,强令后辈干部B某下跪并向其投掷物品等实施暴行而被起诉。案发后,A某于去年8月与B某达成和解。通常,暴行罪即使已经被起诉,只要向合议庭提交和解书,案件多以公诉驳回而终结。
本案争点在于,发生暴行事件的营内干部宿舍是否属于军事基地。军刑法第60条之6排除了对依据《军事基地法》规定的军事基地等场所内发生的军人暴行事件适用刑法第260条第3款中关于“非告诉乃论”的条款。也就是说,即便被害人表示不愿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仍应对其进行处罚。
二审合议庭与一审相同,认定涉案宿舍属于军事基地,并宣告A某有罪。合议庭指出:“军刑法将发生在军事基地内的军人暴行排除在刑法中‘非告诉乃论’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其立法旨趣在于通过杜绝军队内部暴行,营造包括保障人权在内的健康兵营文化”,“从立法目的等加以考量,不应将军刑法所规定的军事基地狭义地解释为仅限于直接执行与军事目的具有具体关联任务的场所。”
合议庭还指出:“发生暴行事件的军官舍不仅仅是单纯的私人生活空间或军队福利设施,而是军事上必需的设施”,“军官舍为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出动而设置在营区围栏之内,并由哨兵严格管制出入,从这些情况来看,军官舍属于为执行军事作战而设立的根据地。”
此外,对于A某主张“并不存在对被害人实施暴行的事实,仅是在甩开对方时发生了身体接触,属于正当行为”,合议庭表示:“综合录音记录的内容以及被告人陈述本身相互矛盾等情况来看,原审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行为的判断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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