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高院:“责令拆除无证犬只收容所正当……必须守住法律底线”
一审认定“整改命令属过度监管”违法…二审推翻判决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区厅下达的“拆除设在开发限制区内的无许可犬只保护所”的命令是正当的。
据法律界30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行政第7部(审判长法官 Gu Hoeguen、Bae Sangwon、Choi Daeun)在动物权利团体“Care”前代表 Park Soyoun 及“拯救乐天牧场犬只市民团体”(下称市民团体)起诉仁川桂阳区厅长,要求撤销整改命令等案件中,部分撤销了一审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改为支持桂阳区厅。
Park前代表于2020年7月与在桂阳区开发限制区内经营无许可犬只饲养场近30年的A某签订合同,约定“放弃肉犬事业,并协助将饲养犬只送往领养”。同年9月成立的市民团体对该饲养场进行整修,将其作为犬只保护所运营。
桂阳区于同年12月向 Park前代表和市民团体下达整改命令,称其“擅自改变土地形质等,违反了开发限制区法”,指示其自行整顿(拆除)。次年2月,又以违反畜禽粪便法为由,作出禁止使用相关设施的命令。对此,Park前代表和市民团体以区厅的处分违背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方。合议庭认为,“市民团体设立、运营保护所的行为难以认定为违反开发限制区法的立法目的,反而符合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同时指出,“市民团体设立并运营保护所的行为,是为紧急救助并保护遭受虐待的犬只,其行为应被视为在合理范围内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关于 Park前代表,合议庭认为,“从案卷记录来看,设立并运营保护所的是市民团体,未发现 Park前代表参与其中的情形”,据此认定桂阳区厅对其作出的处分违法。
但二审合议庭虽维持了一审关于 Park前代表的判断,却对市民团体作出了不同结论。合议庭表示,即便是“为了保护动物而进行的社会性活动,也应当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以不逾越法律规定界限的方式进行”,认定针对市民团体的处分是正当的。
合议庭还指出,“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固然不容否认,但开发限制区以及畜禽粪便的适当维护和管理,同样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即便考虑到动物保护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和意义,仅凭这一点也不能认定本次处分存在裁量权的逾越或滥用而违法”。
另一方面,由于 Park前代表和市民团体已于本月18日向合议庭提交上诉状,该案件将由大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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