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存在关于继承财产的既有鉴定价格的情况下,课税机关可以委托进行鉴定评估,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6部(审判长 Najini 部长法官)于5月24日就 A 某针对城东税务署署长提起的继承税征收处分取消诉讼(2023구합73250)作出原告诉讼请求败诉判决。
[案件概要]
A 某于2021年5月继承了位于首尔瑞草区的不动产。同年11月,A 某依据《继承税及赠与税法》(下称“继赠税法”)将该不动产评估为约140亿韩元,并申报、缴纳继承税约90亿韩元。然而,2022年4月,首尔地方国税厅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对该不动产进行鉴定评估,将其市价评定为约330亿韩元。城东税务署署长以此为依据,于2022年10月对 A 某追加征收约90亿韩元的继承税。
[A 某的主张]
1. 在不存在既有鉴定价格的情况下,课税机关无权委托鉴定评估,依此得出的鉴定价格不能视为市价。
2. 课税机关依据任意标准进行的鉴定评估,对同一纳税义务人作出不同对待,违反了税收平等主义。
3. 旧《继赠税法》施行令第49条第1款所规定的课税机关鉴定评估委托,赋予了任意裁量权,违反了课税要件明确主义,属违宪、无效。以此为依据作出的继承税征收处分亦属违法。
[法院的判断]
1. 课税机关的鉴定评估委托权
市价原则上是指通过正常交易形成的客观交换价值,但这一概念也包括通过客观且合理的方法评估的价格,因此具有公信力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价格亦可视为市价(大法院 2004두2356)。
2. 是否违反税收平等主义
税收平等主义是宪法第11条第1款平等原则或禁止差别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其旨在禁止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实施差别待遇,因此,只要在与受规制对象的本质性差异相对应的范围内作出法律上的差别,只要具有合理性,就不违反税收平等主义(宪法法院 2005헌바75)。课税机关的鉴定评估委托及据此作出的继承税征收,在程序上具备正当性,也难以认定为对同一纳税义务人的差别性待遇。
3. 旧《继赠税法》施行令第49条第1款是否违宪、无效
尽管该条款并未明文规定课税机关的鉴定委托权,但其符合《继赠税法》所确立的市价主义原则。此外,该条第2号但书保障了当纳税义务人判断继承财产的市价不明确时,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权利(大法院 2020두54265)。
[结论]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主张,判决认定课税机关的继承税征收处分合法。
本次判决再次确认了课税机关在征收继承税时通过鉴定评估方式确定市价的合法性,并就课税机关针对高价不动产继承委托鉴定评估的正当性及裁量范围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标准。
Lee Jinyoung 法律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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