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首次就“视为电子送达”条款作出裁决

在民事电子诉讼中,即使当事人未查阅登记在系统中的文书,自登记事实通知之后经过一周即视为已经送达的“电子送达推定”条款,被宪法法院认定不违背宪法。这是宪法法院就该条款合宪与否作出的首个决定。


宪法法院于上月18日就包含上述内容的《民事诉讼等电子文书利用等相关法律》第11条第4款,针对A某提起的宪法诉愿案件(2022헌바4),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作出合宪决定。


图片由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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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曾针对B银行提起损害赔偿等诉讼,但在2018年4月一审被驳回后提起上诉。然而,他在二审言词辩论期日两次无故缺席,且未提出另行指定期日的申请,致使诉讼被视为“视为撤回起诉”而终结。


对此,A某主张“由于言词辩论期日的通知被遗漏,才未出席辩论”,并就《民事诉讼等电子文书利用等相关法律》第11条第4款但书等申请提起违宪法律审判的提请。但法院在宣告因视为撤回上诉而导致诉讼终结的同时,未采纳A某的申请,A某遂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审判。


《民事诉讼等电子文书利用等相关法律》第11条第4款规定,收件人查阅已登记的电子文书之时,即视为完成送达。但其但书条款规定,自通知该登记事实之日起1周内未予查阅的,自通知该登记事实之日起经过1周之日视为已经送达。


然而,宪法法院未采纳A某的主张。宪法法院认为,电子送达推定条款并未侵犯裁判请求权。


宪法法院表示:“如果不设电子送达推定条款,当事人有意拖延诉讼进程而故意不查阅已登记的电子文书时,审判可能无限期延宕”,“在保障诉讼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同时,作为迅速审判的前提,有必要为实现顺畅而迅速的送达,对电子送达生效时间的例外情况在有限范围内予以承认。”


宪法法院接着指出:“考虑到对已实施电子送达的电子文书进行查阅,只需通过登录电子诉讼系统这一简便程序即可完成,难以认为电子送达推定条款所规定的1周期限过短”,“《民事诉讼电子文书法》等通过充分规定当事人无法接受电子送达时的相关情形,防止因非当事人可归责的事由而在送达方面遭受不利。”


宪法法院同时强调:“电子送达推定条款难以被认为是对为推进电子诉讼而进行送达的立法者形成自由的逾越,因此并未侵犯宪法第27条第1款所保障的裁判请求权。”



韩秀贤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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