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透明航空赔偿]赔偿责任不清晰…亟需制度改革
虽有赔偿标准但免责范围广
航空公司更占优…有必要强化客户保护义务
虽然航空器延误频繁发生,但消费者却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由于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不明确,而且大多对航空公司有利,除非走法律程序,否则几乎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有舆论指出,应通过中长期制度改革,缩小赔偿豁免范围,并强化航空公司的积极赔偿义务。
虽有标准但豁免条款林立…最终只能对簿公堂
据业界24日消息,各家航空公司以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布的《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为基础,制定各自的赔偿政策。按照该标准,在国际航线上,延误2~4小时时需赔偿票价的10%,延误4~12小时时赔偿票价的20%,延误超过12小时则赔偿票价的30%,如发生航班取消,最高需赔偿600美元。
但上述标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和《航空事业法》中,对救济消费者损失时适用的各类例外条款作出了规定。例外事由包括气象、机场情况、自然灾害、航空器衔接关系(前一航班延误或取消影响后续衔接航班的情况)等,如果航空公司能够举证属于上述例外事由,即可免除损失赔偿责任。实际上,航空器延误大多源于衔接关系,航班取消的原因也多为气象因素,因此旅客获得赔偿的案例极为罕见。
适用于国际航班运输的国际规则《蒙特利尔公约》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不同,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赔偿上限。《蒙特利尔公约》第19条规定,旅客延误的赔偿限额为5346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创设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按前一日汇率折算,约相当于984万韩元。
但《蒙特利尔公约》同样设有例外条款。公约规定,如果航空公司为避免损失已采取了合理要求的一切措施,或者即使采取一切措施也无法避免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公约并未单独列示对航班取消的赔偿上限。
有的航空公司正是利用这一点,干脆选择取消航班而非延误。2018年,日本乐桃航空在冲绳那霸机场飞往仁川机场的航班起飞时间推迟约2小时后,以维修故障为由通知取消航班。在这种情况下,乐桃航空仅以本公司航班提供改签,而该航线在一周内所有航班均已满座,航空公司告知旅客只能搭乘一周之后的航班。结果,乘客不得不取消原有预订,另行购买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在此过程中还有部分乘客被迫在当地住宿。
然而,乐桃航空却坚持其内部方针,称因本公司原因导致的延误或取消,不会就其他公司替代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以及因取消航班产生的住宿费用等进行额外赔偿。机票退款也仅以本公司积分形式提供。对此不满的乘客提起了集体诉讼,该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中。
有必要强化客户保护义务……“应主动告知损失”
因此,有意见认为,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强化客户保护义务。也就是说,当出现不可抗力事由时,应赋予航空公司义务,要求其为防止旅客遭受损失而采取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现行《航空事业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只要航空公司证明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即可免除履行损失救济计划的义务。如果赋予航空公司为防止旅客损失而努力的法定义务,豁免范围就有可能缩小。也有声音指出,《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同样有必要重新审视免除责任事由,并定期检讨赔偿标准。
从旅客一方来看,也应主动向航空公司告知自身损失。因为如果因航班延误导致重大营业损失等情况,在与航空公司就赔偿责任发生争议时,有可能依据民法获得特殊损失的认定。负责处理与T’way航空延误相关集体诉讼的律师Kim Jihye表示:“机票重新购买费用或额外住宿费等超出支出,可被认定为通常损失,但若发生了营业机会损失等重大损害,旅客必须积极告知航空公司,方有可能被认定为特殊损失。如果航空公司不了解该旅客具体而特殊的情况,则其赔偿责任难以得到认可。”
同时,也有观点认为,需要通过制度改革,促使航空公司更加积极地进行损失赔偿。《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是当因延误造成损失时承运人的责任,而非对延误事件本身一概承担责任。因此,只有在因延误遭受损失的旅客主动提出赔偿请求时,相关规定才会产生实际效力。
国会立法调查处立法调查官Gu Seju表示:“像欧洲联盟那样,只要满足一定条件,无需另行证明损失即可按照既定标准获得赔偿,我们国家也有必要考虑引入更积极保护旅客的赔偿制度。”他强调说:“应当对免除赔偿义务的特殊情形作出明确定义,并就其对整个航空产业和机票价格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细致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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