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处17年有期徒刑”刑期或将加重
有继母因虐待12岁继子致其死亡而被起诉,大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应对该继母适用儿童虐待杀人罪并重新审理。
据法律界22日消息,大法院第三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No Jeonghee)撤销了对继母A某(44岁)适用儿童虐待致死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7年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对于亲生父亲B某的上诉则予以驳回,维持原判有期徒刑3年。
A某因涉嫌在2022年3月9日至去年2月7日约11个月期间,在仁川南洞区一处公寓内,对其继子、受害儿童(12岁)实施50次虐待并致其死亡,被拘捕起诉。丈夫B某也因自2021年4月至去年1月期间,用洗衣机滚筒殴打受害儿童等共15次虐待,并在明知妻子A某实施虐待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被提起公诉。
在长期反复遭受父母虐待的过程中,受害儿童在10岁时体重为38公斤,死亡当日体重已降至29.5公斤。其死亡时全身还发现有瘀伤和伤口。
调查结果显示,B某自2018年5月开始与A某同居后,与前妻所生的受害儿童由二人共同抚养。A某让受害儿童誊写《圣经》,若未完成便不准其离开房间,或对其施暴;她还曾将其捆绑在椅子上长达16小时,并通过家庭摄像头进行监视。尤其是在死亡前的三天里,A某被查明用搁板支撑杆和塑料衣架多次殴打受害儿童身体,并将其捆绑约18小时之久。
一审和二审均判处A某有期徒刑17年,判处B某有期徒刑3年。检方主张应适用处罚更重的儿童虐待杀人罪,但法院认为A某并无杀害受害儿童的故意,仅认定其构成儿童虐待致死罪。
大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大法院推翻原判称:“有相当大的余地可以认为,被告人A至少存在对儿童虐待杀人的间接故意。”大法院认为,在看到受害儿童无法正常行走、摔倒,因疼痛而痛苦不堪、无法正常睡眠的情况下,A某仍予以放任;在其临近死亡、急需迅速治疗和救助之际,虐待行为仍在持续;且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救助措施等情节,足以认定其存在杀人的故意。
大法院指出:“综合犯罪前后的各种情形,应当判断在考虑到受害儿童的年龄和已明显恶化的健康状况时,被告人是否能够认识或预见到,如果再次实施严重虐待行为,就有可能使受害儿童面临死亡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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