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最高法院承认同性配偶享有医保被扶养人资格:“歧视同性违反宪法平等原则”
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作出判断,认定处于事实婚姻关系的同性伴侣也可以被承认为健康保险被扶养者资格。其意旨是,仅仅因为是同性伴侣就不承认被扶养者资格,属于缺乏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因而违法。
18日,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主审大法官 Kim Sunsu)在一宗由 So Seonguk先生提起的、要求撤销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对其征收保险费处分的诉讼中,驳回了被告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并予以最终确定。该案中,So先生曾将同性伴侣登记为健康保险被扶养者(配偶),后在其地位被变更后起诉国民健康保险公团。
大法院表示:“从被扶养者制度的本质来看,没有理由将同性伴侣与处于事实婚姻关系的对象区别对待。”接着指出:“仅以同性这一理由,将同性伴侣排除在职场参保人之外,属于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即便撇开其作为地区参保人需缴纳保险费所带来的经济不利益不谈,这也意味着,两名共同生活、互相扶养的人的关系,竟然连在作为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保险被扶养者制度中都得不到承认,而不是传统的家事法制中的家庭关系。”大法院还表示:“这是一种侵犯人的尊严和价值、追求幸福权、隐私自由以及法律面前平等权利的歧视行为,其侵害程度亦属严重。”
同时,大法院还指出,公团在依职权取消已登记为被扶养者的同性伴侣的过程中,既未事先通知,也未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存在“程序瑕疵”。
So先生与同性伴侣 Kim Yongmin 先生于2019年举行结婚仪式,并于次年2月被登记为健康保险职场参保人配偶 Kim 先生的被扶养者。但在同年10月,他却收到公团作出的缴纳保险费处分,理由是“并不符合被扶养者认定条件”。
对此,So先生提起行政诉讼称,“虽然处于实质上的婚姻关系,却仅因是同性就否认健康保险被扶养者资格,有悖于被扶养者制度的宗旨”。一审合议庭驳回了So先生的请求,但负责二审的首尔高等法院于去年2月认为,健康保险公团的保险费征收处分无正当理由地歧视同性伴侣,属错误处分,遂判决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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