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高等教育法》《学院设立法》等
违规招生官最高罚款不超过1000万韩元
今后,离职未满3年的大学入学招生官,不仅不得设立或受聘于补习班等升学咨询机构,也不得从事个人家教或经营教学所。如有违反,最高可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不超过1000万韩元的罚金。
教育部9日表示,在国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包含上述内容的《高等教育法》部分修正案和《有关补习班设立·运营及课外辅导的法律》部分修正案,并已提交国会。
现行《高等教育法》规定,入学招生官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设立或受聘于依据《补习班法》(第2条第1号)设立的补习班,也不得设立或受聘于不论名称、以升学咨询为专门业务的机构。
修正案规定,对离职未满3年的入学招生官,不仅禁止其设立或受聘于补习班及升学咨询专业机构,也禁止其从事个人家教或经营教学所。同时,新设罚则,对违反就业等限制规定的离职入学招生官,可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1000万韩元的罚金。
修正案还通过规定:若离职入学招生官申报设立·运营教学所或申报从事个人家教辅导,该申报的效力将自动失效,以此补强现行制度。另外,修正案为市、道教育监提供依据,可对在离职未满3年的入学招生官作为讲师或作为补习班法人的董事予以聘用的补习班,作出1年以内的停课处分,或作出取消补习班注册的处分。
当天,教育部还表决通过了《韩国教职员工互助会法》修正案,具体化由韩国教职员工互助会处理的唯一识别信息种类,以消除侵犯个人信息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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