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裁定对直系血亲、配偶等财产犯罪免予刑罚的“亲族相盗例”条款违宪不合宪
当直系血亲、配偶等近亲属关系人实施财产犯罪时,无论被害人的意愿如何,一律免除处罚的刑法中“亲族相盗例”条款,被宪法法院认定为过度侵害刑事被害人的诉讼程序陈述权,因而属于违宪。
宪法法院27日就有关刑法第328条第1款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作出裁决,全体法官一致作出“违宪不合宪”决定。宪法法院指出该条款具有违宪性,并决定在立法者修改法律之前不得适用该条款。
宪法法院在主文中表示:“刑法第328条第1款不符合宪法”,“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团体应当在立法者以2025年12月31日为期限完成修法之前,停止适用上述法律条款”。
宪法法院指出:“作为审判对象的条款,使刑事被害人无法向法官请求行使适当的刑罚权”,“明显逾越立法裁量权,显著不合理或不公正,从而侵害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程序陈述权”。
宪法法院将多起案件并案审理后作出上述决定,这些案件均为:虽对处于亲属关系的人以挪用、诈骗等嫌疑提起控告,但因刑法上的亲族相盗例条款构成免除刑罚事由,检方作出不起诉处分或警方作出不移送决定的案件,其控告人提起了宪法诉愿审判。其中包括一名三级智力残障人士,其曾以挪用、准诈骗嫌疑控告叔叔,但因属于同居亲属而被不起诉处理。
刑法第328条(亲族间的犯罪与告诉)第1款规定:“直系血亲、配偶、同居亲属、同居家属或其配偶之间构成第323条(妨害权利行使罪)之罪的,免除其刑罚。”同条第2款规定:“除第1款以外的亲属之间犯第323条之罪的,须有告诉方可提起公诉。”
像这样,对于近亲属之间发生的财产犯罪规定免除刑罚,而对其他亲属之间则规定为须经被害人告诉方可起诉的告诉乃论之罪,被称为“亲族相盗例”。其含义是就亲属间财产犯罪的处罚及追诉条件设定的特别规定。
刑法将这一亲族相盗例规定列入妨害权利行使罪一章,并通过准用条款适用于盗窃罪、诈骗罪、恐吓罪等其他财产犯罪。但对强盗罪和毁损罪并无法律上的准用规定,因此不予适用。
宪法法院指出,虽然刑法第328条是针对妨害权利行使罪进行规定,但鉴于其通过准用条款适用于其他财产犯罪,遂以各准用规定为审判对象的同时,不再分别判断,而是直接以刑法第328条本身为审判对象。
宪法法院首先表示:“对于在经济利益共享或情感上亲密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处于可容忍程度的财产犯罪,在刑事追诉及处罚方面设定特别规定,其必要性是可以认可的。”
但宪法法院认为,现行亲族相盗例条款只要存在直系血亲或配偶等亲属关系,就“一律免除刑罚”的做法存在问题。
宪法法院指出:“亲属关系范围广泛,其关系特性难以一概而论,却一律免除刑罚的话,在某些情况下将单方面牺牲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可能导致与该制度本来宗旨相悖的结果。”
特别是,对于不法获利金额超过50亿韩元的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挪用罪,伴随暴行或胁迫的恐吓犯罪,或持凶器实施的特殊盗窃犯罪等,也难以认为可以通过亲族相盗例实现家庭内部的损失恢复和原谅。
宪法法院还指出,对残障人士或未成年人一律适用该条款,“有可能在家庭及亲属共同体内,对处于弱势地位成员的经济剥削予以容忍”。
宪法法院表示:“作为审判对象的条款,在全然不考虑上述情形的情况下,机械规定法官必须宣告免除刑罚的判决,因此在大部分案件中未能实现起诉”,“刑事被害人丧失了参与审判程序的机会”。
不过,关于应当如何修改亲族相盗例,宪法法院表示,“立法者有必要充分经过社会共识来谋求方案”,因此先行中止适用,并要求国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修法。
刑法上的亲族相盗例条款,是基于近亲属之间多为共同管理和使用财产的现实,为尊重家庭内部对亲属间财产犯罪的自主决定、将国家干预降至最低之宗旨,于1953年刑法制定时一并引入的。
然而,随着社会变迁,人们对亲属的认知发生变化,亲属间财产犯罪不断增加,要求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修订甚至彻底废除的批评声音持续出现。近期,因节目主持人 Park Suhong 的亲哥哥挪用案件,该问题也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另一方面,宪法法院当天对刑法第328条第2款作出合宪决定。该款规定,除直系血亲、配偶、同居亲属、同居家属以外的亲属所实施的财产犯罪,须经被害人告诉方可提起公诉。
宪法法院认为,由于该条款允许根据被害人的意愿行使国家刑罚权,因此不存在被害人诉讼程序陈述权问题,也不违反平等原则。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