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宪法法院裁定选举法中“意欲成为候选人者”候选人诽谤罪条款违宪 View original image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为,《公职选举法》第251条候选人诽谤罪中关于“有意成为候选人之人”的部分,过度侵害政治表达自由,违反宪法。


27日,宪法法院以6名法官认为违宪、3名法官认为合宪的意见,对《公职选举法》第251条中“有意成为候选人之人”部分作出违宪决定。



《公职选举法》第251条(候选人诽谤罪)规定:“以使其当选、帮助其当选或者使其落选为目的,通过演讲、广播、报纸、通信、杂志、张贴画报、宣传文书及其他方法,当众指摘事实而诽谤候选人(包括有意成为候选人之人)、其配偶或者直系尊亲属、卑亲属及兄弟姐妹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0万韩元以下罚金。但若为真实事实且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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