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负责职责分配的员工
将因拍卖取得股份的情况
也纳入大股东变更事后批准申请事由
金融当局就发生金融事故时向首席执行官(CEO)追究法律责任的责任结构图编制方法等内容作出规定,表决通过了《金融公司公司治理监督规定》修正案。
根据金融委员会26日的说明,当天举行的金融委例行会议上,为了细化《有关金融公司公司治理的法律及公司治理法施行令》所委任的事项,表决通过了《金融公司公司治理监督规定》修正案。
在修订后的监督规定中,首先规定了责任结构图的编制和提交方法等。责任结构图由两部分组成:逐一记载各高管责任详细内容的文件“责任说明书”,以及可以一并掌握高管按职务划分的责任体系的“责任体系图”。责任结构图须在董事会决议日后的7个营业日内提交给金融当局。
公司治理法规定了金融当局可以要求金融公司对已提交的责任结构图进行更正、补充的情形,如“未按规定具备应有形式的情形”、“遗漏重要事项的情形”等。监督规定在此基础上,新增了“责任结构图存在错误,或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同时,新增了可以被分配责任的员工范围。公司治理法施行令中,将在责任结构图中可以被分配责任的金融公司员工限定为非高管的合规监察人、风险管理负责人。监督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相当于高管执行相关业务的员工(仅限于无负责该业务的高管时)”。
此外,还增加了大股东变更事后批准的申请事由。现行公司治理法原则上规定,拟通过收购金融公司股份而成为大股东者,应事先取得大股东变更批准。例外情况下,如因原大股东死亡、行使担保权、接受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股份时,规定可事后获得批准。
鉴于通过拍卖取得股份与行使担保权等现行事后批准申请事由具有相似性,并考虑到拍卖成交结果存在不确定性,难以事先申请大股东变更批准,因此将通过拍卖取得股份明确规定为大股东变更事后批准的申请事由。
本次修正案将自公司治理法施行日——下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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