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饲养感情”、二审认可“首次分配”各执一词
原告选择上诉…最终将由大法院裁决

在领养宠物犬的人与实际饲养人之间的所有权诉讼中,一、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案件上诉至大法院后,这场关于所有权的争议将如何收尾,引发关注。


据法律界23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4部(审判长法官 Lee Wonbeom)在A某以“擅自带走的宠物犬应予返还”为由,起诉儿子的前女友B某,要求返还动产的诉讼中,推翻了一审支持原告的判决,改判原告败诉。


正在龙仁市动物保护中心接受保护的狗。与报道内容无关的资料图片。亚洲经济数据库供图

正在龙仁市动物保护中心接受保护的狗。与报道内容无关的资料图片。亚洲经济数据库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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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于2017年8月领养了一只金毛寻回犬,此后至2020年8月约3年间,多次拜托A某代为照看自己的宠物犬。2020年8月,B某搬入新居后表示难以继续饲养宠物犬,A某于是开始全权负责饲养该犬。


问题出在A某的儿子与B某分手之后。去年2月,趁A某外出不在家期间,B某将宠物犬带走。A某认为B某擅自夺走宠物犬,遂提起诉讼。


围绕对宠物犬产生的“养育感情”,一、二审的判断出现分歧。


一审合议庭认可了“养育感情”,认定代为饲养宠物犬的A某是正当的饲养权人。法院考虑到,A某在约30个月间饲养该犬,并承担了大部分饲养费用,且动物登记证上的所有人登记为A某的儿子等情节。


相反,二审认为,仅凭长期寄养宠物犬并未支付饲养费,难以断定B某已经放弃所有权。法院还认为,对B某有利的是,她曾为看望宠物犬而前往A某家中,并多次通过前男友接收宠物犬照片,了解宠物犬的状况。


法院还以2020年11月为宠物犬做绝育手术时,A某曾对儿子说“也要告诉B某”这一点为依据,认为可以将B某视为所有人。


由于没有证据表明B某曾向A某表示要赠与该动物,或表示放弃所有权,法院最终支持了B某一方。



A某选择提起上诉。最终的判断将由大法院作出。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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