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行车中于一般道路上跨越白色实线并造成事故,只要驾驶人已投保机动车综合保险,或者受害人不希望追究刑事责任,就不能对其提起公诉,这是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作出的判断。


大法院

大法院

View original image

20日,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主审大法官 Lee Dongwon)以全员一致意见,维持了驳回对因涉嫌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而被起诉的A某的公诉的原审判决。


合议庭表示:“白色实线并不属于以‘禁止通行’为内容的安全标志,因此,对于跨越该实线而引发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适用处罚特例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表示“限制变更车道”的白色实线能否被视为禁止通行标志。根据现行法律,若驾驶人因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只要受害人表示不希望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已投保机动车综合保险,即不予处罚。但若驾驶人违反以禁止通行为内容的安全标志行车等,存在特定过失的,则应当予以处罚。


大法院注意到,《道路交通法》对“禁止通行”和“禁止变更车道”分别设有独立的处罚条款。合议庭指出:“在已经分别规定不同禁止规范的情况下,却将违反禁止变更车道规定视为违反禁止通行规定,从而认为属于但书第1号情形,这种做法偏离了文义的客观含义,对被告作出了不利的解释。”


合议庭同时指出:“对于如车道变更限制线这类标志,虽然违反该标志而变更车道的行为本身是被禁止的,但如果在变更车道之后,仍可沿该方向继续行驶,则至多只能视为违反了‘通行方法限制’,而不能视为违反法律文义所指的‘禁止通行’。”


A某于2021年7月在大邱达西区一条单向四车道道路上跨越白色实线变更车道,导致后方跟随的一辆出租车紧急制动,引发对方扭伤,因此被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涉案车道“设置了限制变更车道的安全标志——白色实线”,据此提起公诉。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白色实线不能作为适用特例条款的例外事由,且A某已投保综合保险,因此不得起诉,遂驳回公诉。


检察官不服提起上诉,但大法院当天也认为原审判断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判决变更了以往认为白色实线侵入交通事故不适用反对处分意愿不罚规定和综合保险投保特例规定的既有判例”,“为避免违背《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的立法旨意、不当扩大刑事处罚范围,本次判决依照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对‘禁止通行’的含义作出了严格的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