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1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下位法令修正案施行
今后如果在道路或他人土地上擅自长期停放拖拉机、微耕机等农业机械,即使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已下达整改命令却仍不履行,最高将被处以1000万韩元罚款。
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20日表示,关于废弃农业机械,赋予地方自治团体首长下达整改命令并可进行变卖或废弃处理法律依据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下位法令,将自21日起施行。
一直以来,被弃置在道路或他人土地上的农业机械,对农村景观造成破坏,并因生锈产生的含锈水、废油等泄漏引发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等负面影响,但对于如何处置作为私有财产的农业机械,法律上一直缺乏依据。
此次法律施行后,对于在道路或他人土地上连续放置2个月以上的农业机械,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可向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下达整改命令,如不履行,首次违规可处以500万韩元,第二次750万韩元,第三次1000万韩元的罚款。此后如仍不履行整改命令,或无法确认废弃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占有人,则在经过一定期限后,可对相关机械进行变卖或废弃处理。
同时,农林畜产食品部还将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提前报废补助项目”,以预防农村环境污染,保护农民的健康与安全。
农林畜产食品部农食品创新政策官 Lee Sangman 表示:“包括此次法令修订在内,今后也将持续推进为保护农村环境和农民安全的制度改进和预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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