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韩医师可合法使用超声诊断设备
医协强烈反对:“将出现无数受害者”
围绕医疗器械使用权,医协与韩医协拉锯不休
随着大法院作出允许韩医师使用超声诊断设备合法的最终判决,医疗界正在表示反对。
本月18日,大法院第二小法庭在关于韩医师使用超声诊断设备一案的再上诉审理宣判中,以“上诉理由不适格”为由作出驳回上诉的决定。本次判决是针对检方不服对使用超声诊断设备的韩医师A某作出无罪判决的发回重审结果,于2023年10月再次提起上诉后作出的最终判决。
此前,经营韩医院的院长A某在2010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曾对患者B某使用超声共拍摄体内影像68次,但未能诊断出子宫内膜癌。此外,A某还因以超声诊断设备对患者进行诊疗,被以违反医疗法第27条第1款的罪名起诉。
对此,2016年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进行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A某使用超声诊断设备属于超出其执照范围的医疗行为,适用违反医疗法罪,判处罚金80万韩元。A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合议庭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于同年12月驳回了A某的上诉。
A某对二审判决仍不服而提起再上诉,第三审合议庭大法院则判定A某的医疗行为并不构成违反医疗法,并撤销原判,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重新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2023年9月被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判决无罪,但检察官再次上诉。此次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决定,最终确认韩医师使用超声诊断设备属合法。
大法院强调,要判断韩医师使用诊断用医疗设备是否属于超出其执照范围的医疗行为,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否存在禁止韩医师使用诊断用医疗设备的规定;▲韩医师将诊断用医疗设备作为诊断辅助手段使用时,是否存在超出通常伴随水平的公共卫生危险之虞;▲韩医师使用诊断用医疗设备的行为是否与依照韩医学医疗行为原理进行适用或运用的行为明显无关。
大法院接着表示,应在考虑这一“新的判断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社会通念作出合理判断,并裁定本案不属于韩医师从事超出其执照范围的医疗行为。
对此,大韩医师协会(医协)立即发表声明表示反对。19日,医协指出:“由于大法院的判断,今后超出执照范围的韩医师医疗行为将会泛滥,势必产生无数受害者”,“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提供者无疑将是大法院。”
医协表示:“医疗法对执照行为进行区分,其目的仅在于保护国民健康”,“本案与医疗法所规定的韩医师可从事的行为并不相符。”大法院仅以超声诊断设备不释放放射线、在技术上安全为由,认定韩医师使用超声诊断设备在公共卫生上不存在致命危害,但医协方面反驳称,若由不具备专业性和熟练度的人使用超声诊断设备,可能会导致误诊。
医协接着强烈谴责称:“这一错误的判断将错失治疗黄金时间,必然会对国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今后将会产生更多受害者。”
围绕诊断用医疗设备使用,大韩韩医师协会与医协矛盾加剧
大韩韩医师协会(韩医协)与医协长期以来因医疗设备使用问题而产生矛盾。今年4月,第45届大韩韩医师协会新任会长Yoon Sungchan在就职演说中主张,应扩大韩医师自由使用诊断设备及其在基层医疗中的作用。
当时Yoon会长表示:“韩医学才是今后必须进一步强化的、最适合承担基层医疗的医学”,“如果通过诊断设备的自由使用和制度性改善,确立韩医学在基层医疗中的地位,就有信心能向全世界广泛宣传K‑MEDI。”
在医协、大学医院及部分个体开业医生预告集体停诊的本月13日,韩医协也配合医生停诊之日,建议会员实行夜间门诊,并敦促政府完善相关制度。韩医协指出:“为应对西医界今后可能进行的停诊等集体行动,政府有必要整顿制度,使韩医院在基层医疗中能够发挥更为核心的作用。”韩医协还表示,包括感冒、急性消化不良等高发疾病在内的初级诊疗,以及在发生急诊患者时,也可以实现高效的转诊与处置,表现出十足信心。
根据医疗法第27条第1款,非医疗人员不得从事医疗行为,医疗人员也不得从事超出其执照范围的医疗行为。通常情况下,X射线(X‑ray)、计算机断层扫描(Computed Tomography)和磁共振成像装置(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等,根据《诊断用放射线发生装置安全管理规则》和《特殊医疗设备设置与运营规则》等规定,禁止韩医师使用。但由于超声诊断设备不释放放射线等原因,不属于特殊医疗设备,因此要求修改相关法律的批评声音也在不断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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