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监院发布“最佳执行义务”指引
Taker订单有利于ATS
Maker订单有利于韩国交易所
在明年上半年替代交易所(ATS)启动之前,“最佳执行义务”原则已对外公布。对既有挂单进行成交的订单(Taker),应选择成本较低的交易所;而为新增挂单提供流动性的订单(Maker),则应选择成交可能性更高的交易所。如果投资者没有特别指示,预计既有挂单成交订单很可能会被送往手续费较低的ATS,而新增挂单订单则预计会被送往韩国交易所。鉴于此,据悉ATS将把Taker订单的交易手续费下调20%,Maker订单的手续费下调40%。
金融监督院于19日发布了包含上述内容的《证券公司最佳执行义务指引》。最佳执行的细化标准适用于证券市场的“上市股票”以及与股票相关的“上市存托证券”。
在ATS引入后,用于判断证券公司是否将订单送往条件更优市场的“最佳执行义务”原则必须得到适用。但如果投资者有明确指示,则优先适用投资者指示,而不是最佳执行细化标准。
证券公司必须以多个执行市场的“综合报价”为基准,建立根据最佳执行标准来执行订单的体系。此外,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下达的订单执行标准指示最多仅在3个月内有效。因此,证券公司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3次通知投资者其指示即将失效。如果投资者没有另行指示,订单将按照最佳执行标准进行。
备受市场关注的最佳执行一般原则,将根据Taker和Maker的不同而区别适用。Taker订单的成交可能性较高,因此应将订单送往成本较低的交易所。相反,如果报价盘中的买卖订单较少甚至没有,则应选择成交可能性更高的交易所。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最佳执行原则的含义,是要求证券公司根据报价情况对订单进行合理分配。”并解释称:“由于Taker订单的成交几乎可以确定,如果考虑成本因素,ATS可能更有利;但对Maker订单而言,成交量一直较大的韩国交易所可能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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