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金融业内部控制,载明各金融公司全体董事及员工职责的“职责结构图”将自下月3日起实施。但根据各金融公司的业态与规模不同,职责结构图的制定与报送时间将有所差异。
金融委员会11日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金融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实施令修正案已在国务会议上获决议通过。本次修正案对应载入职责结构图的具体职责内容、按业态划分的报送时间等法律授权的细节事项作出了规定。
首先,修正案对职责结构图中应当包含的具体职责内容等作出了规定。所谓职责,是指依据金融关系法律等,金融公司或其董事及员工在须予遵守事项方面,对内部控制等的执行与运作所负的责任。其又分为:▲指定特定责任人执行的业务相关职责 ▲指定特定责任人使其执行的业务相关职责 ▲为从事金融公司已取得许可等业务而履行的经营管理相关职责。
同时,修正案将非董事会主席的社外董事从可在职责结构图中分配职责的金融公司高管范围中剔除,但允许将非高管的合规监察人或风险管理负责人纳入其中。此外,根据本月末将修订的《金融公司公司治理监督规定》,还规定可向“比照高管执行相关业务的员工”分配职责。
修正案还对各金融业态的职责结构图报送时间作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须在明年1月2日前提交职责结构图;总资产5万亿韩元、运用资产20万亿韩元以上的金融投资业者,或总资产5万亿韩元以上的保险公司,须在明年7月2日前提交职责结构图。
其他如总资产5万亿韩元、运用资产20万亿韩元以下的金融投资业者,总资产5万亿韩元以下的保险公司,总资产5万亿韩元以上的专业信贷金融公司,总资产7000亿韩元以上的互助储蓄银行,则须在2026年7月2日前提交职责结构图。总资产5万亿韩元以下的专业信贷公司或总资产7000亿韩元以下的储蓄银行,则须在2027年7月2日前提交职责结构图。
修正案还对代表理事(首席执行官)的内部控制管理义务细节作出规定。代表理事等须采取内部控制统筹管理措施,并应就“由复数高管报告的相同或类似内部控制等事项”相关的潜在风险进行检查,审视为防止员工此类违规而可能发生的类似违规案例等。
金融当局计划,为使新制度能在金融业平稳落地,将在与金融监督院、各金融协会及金融业界持续协商过程中,就职责说明与分配方法、代表理事内部控制统筹管理义务的详细内容等金融业界的问询方向进行整理,制定相应指引。
金融当局还将制定“与内部控制责任相关的制裁与免责标准运行指引”,以提高内部控制制裁的可预期性与透明度,并将在经金融委员会报告并最终确定后予以公开。
金融委员会表示:“随着修订后的公司治理法实施,金融公司高管将被分配职责,并就其分管职责承担内部控制等管理义务,预计高管对内部控制的认知将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引发金融业内部控制行为方式的根本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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