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现行替代役制度立法目的正当,手段适当”
反对意见:“劳役程度较现役服役过于严苛”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为将替代服役期限设为36个月、采取集体宿舍方式服役并将服役机构限定为矫正设施的做法并不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裁定36个月集体宿舍矫正设施服役“替代役制”合宪 View original image

宪法法院于30日就《有关替代役的编入及服役等的法律》第16条第1款、第18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以及《兵役法》第5条第1款第6目等条款的宪法诉愿审判中,以5名裁判官(合宪)对4名裁判官(违宪)的意见比例作出驳回决定。


替代服役制度是指出于宗教信仰等理由拒绝军队服役的人,通过从事非军事性质的公益工作来履行兵役义务的制度。根据宪法法院此前作出的“处罚良心拒服兵役违反宪法”(违宪不合致)决定,该制度于2020年引入。替代服役人员必须在矫正设施等处进行36个月的替代服役。


宪法法院认为:“该制度旨在调和宪法上的国防义务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良心自由,并在以全民皆兵制度和征兵制为基础的兵役制度下,维护现役服役与替代服役之间兵役负担的均衡,从而最终维持我国兵役体系,实现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和保护国民基本权利这一宪法上的法益,因此立法目的正当。”


宪法法院同时指出:“在矫正设施内从事公益所需工作,并不伴随持枪等军事训练;现役士兵原则上不得通勤上班,而必须在部队内部集体宿舍式服役;除替代服役人员外,《兵役法》中也存在服役期限为36个月的兵役种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争议条款规定替代服役人员必须在‘监狱、看守所及其分所’中‘合宿’服役‘36个月’,有助于实现立法目的,可以认可其作为手段的适合性。”



相反,Lee Jongseok、Kim Kiyoung、Moon Hyeongbae、Lee Miseon 四名裁判官则发表反对意见称:“现行替代服役制度的艰辛程度已超出为确保与现役服役之间的衡平性所必需的范围,设定过于严苛”,“这表明现行替代服役制度的首要目的,并非积极接纳良心拒服兵役者进行替代服役,而是通过使替代服役的选择变得困难,以抑制逃避兵役者的增加,从而使替代服役事实上发挥惩罚功能,因此并未满足侵害最小性及法益均衡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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