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于30日作出判断称,文在寅政府时期扩大课税对象的《综合不动产税法》(简称“综合房地产税”)并未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也未侵害财产权等。


宪法法院当天就针对旧《综合不动产税法》第7条第1款等条款提起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作出裁决,认为相关条款不违反宪法。


以 Lee Jongseok 为首的宪法法院院长及宪法裁判官们30日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出席5月审判案件宣判。照片=记者 Kang Jinhyung 提供

以 Lee Jongseok 为首的宪法法院院长及宪法裁判官们30日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出席5月审判案件宣判。照片=记者 Kang Jinhyung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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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综合不动产税法》第7条第1款规定,对“其住房公告价格合计金额超过6亿韩元者”负有缴纳综合不动产税的义务。第8条第1款则规定,从公告价格合计金额中扣除6亿韩元后,将剩余金额乘以“由总统令规定的公平市价比率”,以确定综合不动产税的课税标准。此外,第9条第4款内容为,将与综合不动产税税率计算直接相关的“住房套数计算”事项委任给总统令规定。


在文在寅政府时期、以2020年6月1日为基准持有住房或土地并被纳入综合不动产税课税对象的申诉人主张,上述课税规定违反了租税法定主义和概括委任禁止原则。特别是,对多套房持有者适用过高税率,违反了过度禁止原则及平等原则。


但宪法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主张,认为相关条款并未侵害财产权。宪法法院表示:“通过抑制不动产的过度持有及对不动产的投机性需求,来谋求稳定不动产价格,从而保护实际需求者,并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由此能够获得的公益,大于因此受到限制的私益。”



同时,就针对多套房持有者的从重课税相关条款,宪法法院也指出:“从现实来看,多套住房或高价住房所有者的经济能力,很大可能高于仅持有一套住房者或无房者,考虑到这一点,对住房部分综合不动产税条款中,将持有两套及以下住房者与持有三套及以上住房者,或调控对象地区内持有两套住房者区别对待,具有合理理由”,并表示:“不能认为住房部分综合不动产税条款违反了税收平等主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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