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无法追究一名在朴槿惠前总统私宅前进行油管直播时,与另一名油管博主发生争执并对其说“去趟医院吧,看样子得去接受一下咨询”的油管博主的侮辱罪责任。


判决旨在强调,要认定侮辱罪成立,仅凭足以伤害对方感情的表达还不够,必须严格审查该表达是否在客观上足以侵害对方的外在名誉。


据法律界28日消息,大法院第3小法庭(审判长 Eom Sangpil 大法官)撤销了此前对涉嫌侮辱罪被起诉的油管博主A某处以罚金200万韩元的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大邱地方法院重审。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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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指出:“本案发言虽属对被害人表达负面、批判性意见或情绪的无礼言辞,可能令被害人感到不快,但难以认为属于在客观上足以贬损被害人人格价值之社会评价的侮辱性言行”,并表示:“尽管如此,原审仍认定本案发言构成刑法第311条所称侮辱,其判断误解了刑法上‘侮辱’概念的法律理论,影响了判决结果,存在错误”,从而说明了发回重审的理由。


运营名为“大박뉴스tv”油管频道的A某,因被控于2022年3月23日在大邱达城郡瑜伽邑朴槿惠前总统私宅前的路边进行油管直播时,辱骂在对面进行油管直播的B某(女),而被提起公诉。


二人因政治倾向不同,平日关系不睦,当时A某正在直播,附近的B某发表干扰性言论,引发争执。


过程中,A某对B某说:“B,这话不是对你说的,闭嘴。警察相关人员也在看着,能说那女人是正常的女人吗?”对此,B某回击道:“叫别人闭嘴?不正常的是你。”于是A某说:“去趟医院吧,看样子得去接受一下咨询,相当严重。B,那边那个B是以前替C(政治人物)‘服务’的女人。”


一审法院认定A某构成侮辱罪,判处罚金200万韩元。


A某提起上诉,主张称:“并无侮辱B某的意图”,“当时发言只是因为担心B某持续用嘲讽、贬低的言辞攻击我们共和党代表 Jo Wonjin,而出于真心,劝她通过心理治疗师的咨询接受适当治疗而已。”


但二审合议庭未予采纳,称:“被告系拥有约3万名订阅者的油管博主,在聚集大量人群的朴前总统私宅前路边进行油管直播时,对在对面进行油管直播的被害人说出起诉书所载‘那是正常的吗,去趟医院吧,看样子得去接受一下咨询,相当严重’等言辞,系直接特定被害人,对其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作出贬损性抽象判断或表达轻蔑情绪,属于侮辱性言行,这一认定是妥当的。”


检方在二审中申请变更起诉书,将起诉事实中“那边那个B是以前替C(政治人物)‘服务’的女人”部分予以删除,获准后,因公诉事实发生变更,二审法院依职权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处A某罚金200万韩元。


但大法院的判断不同。大法院与此前一审、二审合议庭相反,认为A某当时的发言不具备构成侮辱罪的要件。


合议庭首先援引了关于侮辱罪成立要件的大法院既往判例。


此前,大法院于2015年曾指出:“刑法第311条所称侮辱罪,是以‘外在名誉’——即对人的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为保护法益的犯罪,其中‘侮辱’是指不指摘具体事实,而是表达足以侵害人的外在名誉的抽象判断或轻蔑情绪”,“判断某一表达是否构成侮辱罪上的‘侮辱’,不应以相对方个人的主观感情、情绪上对何种表达感到不快,即是否足以侵害名誉感情为标准,而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该表达产生的经过、表达方式、当时情形等一切客观情况,严格以是否足以侵害相对方外在名誉为标准加以判断。”


大法院当时还表示:“如果某种表达并非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之虞,或非足以摧毁相对方人格、使其产生强烈屈辱感的可憎咒骂,而只是可能令相对方不快的无礼、失礼程度,或是在对相对方表达负面、批判性意见或情绪的同时使用了轻微程度的抽象性表达或咒骂等,原则上不能视为足以侵害外在名誉的表达,因而不能认定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随后,合议庭就A某的行为指出:“本案发言时,被告与被害人均在路边进行油管直播;被告与被害人因政治倾向不同,关系不睦,被告直播过程中,附近的被害人发表干扰性言论,引发争执,被告遂对被害人作出与起诉事实相同的发言,这些事实可以认定”,“结合上述事实关系以及案卷所认定的被告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告发言的缘由、在整体语境下发言的含义与程度、发言前后的情形等,依照前述法律理论加以审视,可以得出结论:本案发言虽属对被害人表达负面、批判性意见或情绪的无礼言辞,可能令被害人感到不快,但难以认为在客观上属于足以贬损被害人人格价值之社会评价的侮辱性言行。”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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