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指出,有必要重新计算韩国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在2015年烟草税上调前,将已生产的香烟转移至临时仓库或在电算系统上虚拟处理为已提前出库行为所应缴纳的正当负担金和出捐金。此前一、二审法院认为,只有在实际烟草税上调后的2015年1月1日之后出库的香烟,才能适用修正法,因此认定对韩国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征收的追加负担金违法,但这一判断在大法院被推翻。
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于23日就烟草公司韩国菲利普莫里斯对韩国环境公团、保健福祉部部长等提起的“废弃物负担金征收处分取消请求”诉讼作出全员一致意见的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韩国菲利普莫里斯在政府宣布自2015年1月起上调烟价的政策后,为获取香烟税金及各类负担金等上调差额收益,将已生产的香烟转移至临时仓库,或将其申报为“未纳税出库”对象香烟,并将存放在物流中心的香烟在电算系统中输入为已出库。此后,在香烟相关税金及负担金上调后,该公司以反映上调金额的价格向批发商配送并销售香烟。
对此,韩国环境公团、保健福祉部部长等对韩国菲利普莫里斯提前出库的香烟适用修正法,追加征收废弃物负担金及已缴负担金差额等。韩国菲利普莫里斯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取消该征收处分。
此前一、二审法院认为,香烟的出库时间应认定为“自制造工厂出库之时”,既然已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出库,则适用修正法令征收追加负担金属违法,因而支持了韩国菲利普莫里斯一方的主张。
但大法院认为,香烟的出库时间不应认定为从香烟制造工厂转移至临时仓库之时,而应认定为从临时仓库转移至物流中心之时。由此,对于先以未纳税出库方式处理,之后在包括《地方税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施行的2015年1月1日之后再次出库的香烟,应适用修正规定所确定的修正税率。同时,大法院指出,修法后的《地方税法》等关于未纳税出库与出库含义的规定,有必要同样适用于对“自制造场所出库”的解释。
据此,大法院表示:“案件发回后,原审法院有必要反映本次撤销判决的趣旨,重新计算正当的负担金和出捐金。”
尤其是,作为废弃物负担金征收处分依据所提出的附则规定,是在《地方税法》施行之后的2015年2月3日才迟延修订完成,但其规定将修正规定追溯适用于当年1月1日之后出库的香烟,因此违反宪法上的禁止溯及既往立法原则,属无效,大法院依职权作出了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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