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物安全诊断专业机构A公司就国土交通部部长作出的安全检查评价结果处分请求撤销并提起诉讼,但未获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国土交通部部长的结果通知不属于可提起抗告诉讼的“行政处分”,因此认定起诉本身不合法。


首尔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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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1日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2部(审判长法官 Ko Eunseol)在A公司针对国土交通部部长提起的“对不合格评价结果处分的撤销请求”诉讼中,裁定驳回原告的请求。所谓“驳回”,是指因不符合要件,在不进行本案实体审理的情况下终结诉讼的程序。


A公司于2020年4月签订了“岭东线等43处精密安全检查及性能评价”服务合同。随后,将记载有实施结果的精密安全检查报告书登记并提交至相关系统。但其后,负责对服务实施结果进行评价的受托公司B给出了“不足”的评价。


对此,国土交通部部长于2022年9月向A公司发出评价结果为“不足”的通知,并同时要求其在整改期限(2个月)内完成对指摘事项的补充措施,并将结果提交给管理主体。还告知其在15日内可以提出异议,但A公司并未提出。此后,国土交通部部长于2022年12月向各市、道知事等发出通知,要求对被评为“不足”的企业作出营业停业及罚款等行政处分。



于是,A公司就国土交通部部长上述第二次通知提起撤销诉讼,但被法院驳回。合议庭指出:“第二次通知是根据第一次通知,向作为设施物管理主体的国土管理厅及作为行政处分作出主体的各市、道知事告知应当采取的措施,其性质属于内部意思表示,难以认定为直接引起原告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的行为”,并表示:“第二次通知不能视为属于抗告诉讼对象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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