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系统化制作的数据库被原样复制”
未经许可复制他人数据库并以获取一定对价为目的进行销售,构成对制作者权利的侵害,属于违反著作权法行为,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认定。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审判长 Oh Gyeongmi 大法官)于20日表示,维持对因涉嫌违反著作权法而被起诉的A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原审判决,现已终审确定。
A某于2018年复制了一款用于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整合建筑、土木、机械等各建设领域功能并用于清单管理的程序数据库,之后收取一定对价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散布,因而被以违反著作权法的嫌疑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A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数据库制作者权利的侵害、从而构成违反著作权法,成为争议焦点。
一审和二审均认定A某侵害了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最高法院认为,A某复制了受害人数据库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属相当部分的内容,构成对受害人数据库制作者权利的侵害。
合议庭指出:“受害人的数据库并非仅仅将著作权法上属于个别素材的公共数据等简单收集后罗列起来,而是经过相关解读并进行系统化编排后制作而成”,并认定“被告人为缩短数据库制作时间,将受害人数据库原封不动复制到其程序中所使用的数据库中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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