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记者行贿提供金品”大法院判处罚金200万韩元确定…当选无效

在选举前向当地媒体记者提供金品而被起诉的全罗南道灵光郡守 Kang Jongman,其职务丧失刑已被最终确定。17日,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Kim Sanghwan)在审理因违反《公职选举法》被起诉的 Kang 郡守上诉案中,维持了原审判处其罚金200万韩元的判决。


大法院维持了对 Kang 郡守判处罚金200万韩元的原审(二审)判决。根据规定,若民选公职人员因违反《公职选举法》被最终判处罚金100万韩元以上,其当选将被宣告无效,并丧失职务。随着作为民选公职人员的 Kang 郡守失去职务,灵光郡将转为由职务代理人行使职权,并需在今年10月举行再·补选。


大法院表示:“Kang 郡守一方在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仅以量刑不当为由主张”,“主张原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违法之处,并不能构成合法的上诉理由”,从而驳回了上诉。


江宗满郡守。[照片=亚洲经济资料库供图]

江宗满郡守。[照片=亚洲经济资料库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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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 郡守因被控在第8届全国同时地方选举前5个月的2022年1月,以请求帮助为由,向其八寸侄子、当地媒体记者A某捐赠100万韩元而被起诉。


A某曾向 Kang 郡守发送推销节日水果的短信,经查明,Kang 郡守则以希望在选举中多加关照为由,向其提供了100万韩元。对此,Kang 郡守承认提供金品这一事实本身,但否认嫌疑,称这笔钱与选举无关。


Kang 郡守称:“是为了帮助生活困难的A某,在收到其请求购买节日水果礼盒的短信后,只是给了100万韩元作为零用钱”,“这是一笔与选举无关的金品”。他还主张:“并未说过要他帮忙选举,在给零用钱时也未表明参选意向”。


此前负责一审的光州地方法院第12刑事部(审判长 Kim Sanggyu)于去年6月,依据A某的陈述认定其有罪,判处 Kang 郡守相当于当选无效刑的罚金200万韩元。


一审合议庭表示:“Kang 郡守表明参选意向的时间与实施捐赠行为的时间相差仅一个月,足以客观认定其具有参选意图”,“捐赠行为的故意性可以充分认定”。合议庭还指出:“他过去曾因受贿嫌疑被剥夺郡守职务,却仍不自重,再次违反《公职选举法》”,“有必要从严处罚”。


双方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但二审判断与一审相同。负责二审的光州高等法院第1刑事部(审判长 Park Haeseon)在去年11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罚金200万韩元的判决。


二审合议庭指出:“Kang 郡守将作为告发人的亲戚外孙单独叫到约定地点,以其本人名义无法购买水果礼品为由,交给对方装有100万韩元现金的信封”,“应当认定他当时是以希望对方帮助自己为意图而提供这笔钱”。


同时合议庭表示:“这一行为正面破坏了《公职选举法》的立法宗旨”,“即便考虑到其犯罪次数仅1次、捐赠对象只有1人、在某种程度上属偶发行为等因素,一审的量刑也并不显得过重”。


针对二审判决,Kang 郡守以量刑不当为由请求大法院审理,但期间,关键证人A记者突然翻供,称“当时并没有要求他帮忙选举”。对此,Kang 郡守一方以伪证嫌疑对A记者提起告发。然而,大法院认为,该伪证案件仍在侦查中,尚未通过最终判决证明其确有伪证行为。


大法院在与伪证案件分开进行的 Kang 郡守上诉审中,最终作出有罪判断。大法院表示:“Kang 郡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仅主张量刑不当”,“主张原审(二审)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不能构成合法的上诉理由”,最终维持了罚金200万韩元的判决。


由此,Kang 郡守在任期内两次被判处职务丧失刑,两度失去郡守职位,留下了污名。早在2008年,大法院曾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其职务当时已被剥夺。其罪名是,在推进全罗南道灵光郡污水终末处理场项目过程中,通过妻子收受当地建筑业者1亿韩元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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