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消费者权利明确定义及引入集体谈判权等事项

中小企业中央会16日表示,在首尔汝矣岛国中中央会召开了“扩大允许协同组合共同行为方案讨论会”。


首尔汝矣岛中小企业中央会全景

首尔汝矣岛中小企业中央会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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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讨论会旨在就为激活协同组合共同事业和增强竞争力所必需的消费者定义明확化、引入集体谈判权等扩大允许共同行为的方案进行讨论。


法务法人Dodam代表律师Kim Namju在主题发言中,分析了日本、澳大利亚、德国等主要国家中小企业的“共同行为例外制度”和“集体谈判制度”,并强调有必要在国内引入相关制度,以缓解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不平衡。Kim律师指出:“从我国的共同行为许可制度和对一定组合行为等的规定来看,可以看出本意是想允许中小企业的共同行为”,“但结果只是制定了缺乏实效的制度,第21届国会也曾试图通过修改《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加以改善,但最终未能实现”。


首尔大学法学院教授Lee Bongui担任讨论会主持人。参与讨论的有京畿道混凝土工业协同组合理事长Kim Sigwon、成功会大学经营学部教授Jang Seungkwon、明知大学法学科教授Song Jaeil、中小风险企业研究院研究委员Choi Sujeong、中小企业中央会协同组合本部长Cho Jinhyung。


理事长Kim Sigwon表示:“如果引入集体谈判权制度,混凝土行业在购买原材料或交付产品时,将能分别对大企业和公共机构提升议价能力,预期会有所帮助。”教授Jang Seungkwon强调:“可以通过协同组合发展中小企业,为此共同事业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层面应当积极推进振兴政策。”


此外,教授Song Jaeil表示:“判断是否侵害消费者利益会影响守法者的权利并使其承担义务,因此不应作为与公平交易委员会协商后公告的事项,而应作为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命令(总统令)来规定,这才合理。”研究委员Choi Sujeong指出:“《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第11条之2以实现目的的必要性、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性等诸多不确定概念进行规定,现场因此饱受困扰,若要实际加以运用,就需要明确的标准。”



中小企业中央会常任副会长Jung Yunmo在开幕致辞中表示:“要实现《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的宗旨——‘提升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经济地位’,就必须通过允许协同组合的共同行为来激活中小企业协同组合”,“距离第22届国会开幕仅剩两周,希望通过今天讨论会上多元而合理的讨论,最终能推动相关制度真正落地”。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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