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原计划在重建区域内兴建的办公公寓预售后,城市环境整备事业推进委员会(推进委)在两年后无正当理由取消预售的总会决议,侵犯了预售对象者的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
14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11部(审判长 Kim Junyoung)在首尔某重建区域内拥有土地及建筑物份额的A某和B某,针对该区域推进委提起的总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中,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
推进委于2014年9月获得首尔市对重建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准。随后,A某和B某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向推进委申请共同分配商铺。当时的权利金额(分配基准金额)是将原有土地及建筑物的评估金额乘以比例率(103.04%)计算得出。
此后随着项目盈利能力提高,比例率从原先的103.04%上升至103.66%,A某和B某表示,即使扣除第一次分配申请时所获商铺的预估金额,仍有余额,因此希望追加分配1套办公公寓。对此,推进委于2018年10月召开临时总会,决议与二人追加签订办公公寓合同。
然而两年后的2020年10月,推进委却突然决议,取消与二人的办公公寓供给合同。理由是,原告的权利金额并非应当以不动产评估金额乘以比例率计算,而应直接以不动产评估金额本身作为原告的权利金额。对此,A某和B某向推进委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推进委的决定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
合议庭指出:“在2015年、2017年制定管理处置计划时,已明文规定‘分配对象分配申请人的权利金额,按原有资产评估金额乘以比例率的方式计算’”,“被告已经按照这一计算方式评估权利金额,并通知了A某和B某。”
合议庭接着表示:“对已被赋予办公公寓分配对象资格的原告,在两年多之后无正当理由将其排除在分配对象之外,是对其既得的办公公寓分配对象地位的剥夺”,“这一行为过度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和信赖利益。”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