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经协发布企业集团监管改善方案报告
调整企业集团指定及同一人范围

有观点提出,若要改进以《公平交易法》为基础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应以核心企业为中心指定企业集团,并有必要通过缩小亲属范围、将社外董事完全排除在外等方式改善“同一人关联人”制度。还有建议称,应当废除同一人提交大型企业集团指定资料的义务。


9日,韩国经济人协会通过公开其委托西江大学法学院教授Hong Daesik撰写的《为确保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自主性而改善〈公平交易法〉上大规模企业集团规制方案》报告,作出了上述说明。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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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指定制度”是为了由政府指定企业集团总裁(同一人)而设立的制度。以同一人为中心,确定与其存在一定关系的“同一人关联人”,并以此为中心指定大型企业集团。


报告指出,《公平交易法》对企业集团的定义方式以“事实上支配企业集团的同一人”为起点,进而划一地确定范围。同时还指出,对传统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负面认知根深蒂固,是现行监管的最大问题。


报告的主要内容是,现行大规模企业集团规制是为防止过去创业者个人通过循环出资型、金字塔型企业集团形式经营企业并实现经营权继承所带来的弊端而设计的,因此与近年来强调通过引入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式,由企业自主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趋势并不相符。


报告解释称,要改进上述问题,应废除将自然人指定为同一人的制度,转而以“核心企业”为中心指定企业集团。若实质上为控股公司结构,则可围绕最上层公司等核心企业,充分划定企业集团范围,报告也提出了这一主张。


即便修订了施行令,同一人关联人中的亲属范围仍过于宽泛,这一点也被提出为问题。鉴于近来亲属间的纽带已日趋淡薄,报告建议,应将亲属范围限定为与同一人具有共同经济利益的“同一人的配偶、直系尊卑属及与其共同居住的亲属”。


在将由社外董事经营的公司从该社外董事所属企业集团的关联公司范围中剔除时,企业在满足相关要件的过程中负担加重,这也是一个问题。报告主张,应当取消相关条件,使企业在聘请从事同一或相似领域的人员担任社外董事时不再面临困难。


此外,尽管《公平交易法》规定企业集团指定资料的提交对象为“公司或特殊关系人”,但报告认为,有必要改善公平交易委员会向同一人课以企业集团资料提交义务的惯例。鉴于同一人难以核验众多关联公司指定资料的一致性,报告还提出,将指定资料提交义务赋予核心企业更为合理的建议。



对于仅属违反程序性义务的指定资料提交义务违规行为,报告主张,有必要将其从刑事处罚转为罚款形式。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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