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继承人权利丧失与贡献认定等
法院按争点裁判负担加重
“确定赠与财产价值时点”等
仍是继承纠纷中的变量
以宪法法院向国会要求就合法继承份额相关问题进行立法补充的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点,围绕合法继承份额的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可能会更加激化。迄今为止,并不存在关于合法继承份额丧失事由或贡献份的具体规定,但一旦在修订民法中将相关内容予以细化,便可能作为合法继承份额返还请求诉讼等新的争点而凸显。
一直以来在遗产分割案件中对贡献份主张持保守判断态度的法院,也不得不考虑,今后可能会根据宪法法院的决定及修订后的法律作出更为进取的判决。
“随着修法,围绕合法继承份额的争议将更为尖锐”
宪法法院指出合法继承份额制度存在违宪性的部分,主要有三点。首先,承认兄弟姐妹享有合法继承份额的民法第1112条第4项被宣告违宪,立即失效。其余关于△对未尽扶养或抚育义务的家庭成员缺乏合法继承份额丧失规定的部分(第1112条第1至3项)△未将对被继承人作出特别扶养或对财产增加有贡献的家庭成员的贡献份纳入考量的部分(第1118条),则被作出“违宪但暂时有效”的决定。
法律界预计,由于此次宪法法院的决定,今后在继承案件等事实审级中,合议庭的裁量空间和负担都会进一步加大。
一名地方法院法官表示:“审理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增加,但此次宪法法院的决定将有助于法院作出更加具体且合理的结论”,并称:“由于涉及对财产进行公平、合理分配的问题,有必要赋予能够直接审查当事人及相关资料的法院更大的裁量权。”
Law Firm Dongin律师事务所律师 Lee Eunjung(51岁,司法研修院第33期)表示:“可能引发争议的部分在于‘特别贡献的部分’,一般而言,对于扶养或贡献本身就存在争议空间,最终仍需由法院作出判断”,“合法继承份额本身就是在已经反映贡献度的财产基础上进行分割,因此今后在大量案件中,都会附带提出关于贡献份主张的可能性。”
宪法法院在认可1977年引入的合法继承份额制度本身正当性的同时,也指出,现行法对所谓“悖伦继承人”仍然承认合法继承份额,“有悖于一般国民的法感情和常识”。宪法法院一方面以防止家庭制度断裂、维系继承人之间的紧密纽带为前提,认为合法继承份额仍属必要制度,另一方面也要求根据时代变迁进行立法补充。
与合法继承份额制度引入之初为纠正严重的长子单独继承弊端不同,近年来“悖伦继承”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严重社会问题等家庭环境变化,最终在时隔47年后推动了合法继承份额制度的重构。
反对意见等是否入法亦受关注
本次虽然作出了合宪决定,但仍有部分争点今后可能通过法律修订方式加以调整,从而成为继承纠纷中的“变量”。
典型例子是有关影响其他家庭成员可得合法继承份额的生前赠与,无论赠与时间先后,一律计入合法继承份额计算基准财产的条款(第1114条但书及第1118条)。
多数意见(宪法法院法官 Lee Jongseok、Lee Eunae、Lee Miseon、Jeong Jeongmi、Jeong Hyeongsik)认为,“应当较之交易安全,更加厚实地保护合法继承份额权利人”,据此作出了合宪决定。但其余4名法官(Lee Youngjin、Kim Kiyoung、Moon Hyeongbae、Kim Hyeongdu)则提出反对(违宪但暂时有效)意见,形成针锋相对的局面。
其逻辑在于:赠与财产价值以继承开始时点为基准进行计算,受物价上涨率、不动产市价上涨率等影响,可能出现较赠与当时高出许多的赠与财产价值被要求返还,从而导致不合理结果。
尤其是法官 Lee Youngjin 与 Kim Hyeongdu 指出:“若将被继承人向公益团体的赠与,或为企业传承而赠与的企业股权一并纳入合法继承份额计算基准财产,最终将背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亦可能有悖公益”,并发表了敦促立法改进的补充意见。
Law Firm Barun律师事务所律师 Cho Unggyu(42岁,第41期)表示:“社会各界一直高度关注作为合法继承份额计算基础的生前赠与部分,就此而言,本次宪法法院的决定虽不足以认为已经完成立法形成,但有必要以反对意见等为基础,考虑更为进取的立法”,并称:“特别是对于以企业传承为目的或出于公益目的的赠与,有两名法官在单独、补充意见中指出不应纳入计算基准财产,这一点亦值得关注。”
记者 Park Suyeon、Han Suhyeon,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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